開車或騎車玩手機的問題,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 2012 年 04 月 05 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駕駛人於道路行駛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類似功能的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汽車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機車處1,000元罰鍰,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更將被認定為「危險駕駛」。
而今天 2012 年 04 月 08 日立法院,已經完成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只要是開車、騎車的過程中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只要是類似情況,不論是否妨礙到駕駛安全,汽車和機車駕駛人將會分別被處以 3,000元 和 1,000 元的罰緩。大家在馬路上開車或騎車遇到紅燈的時候,喜歡拿智慧手機出來把玩的習慣,再不改掉恐怕就要吃上罰單了,如果真的臨時有需求時,請務必找個安全的路段在路邊停車熄火之後才能操作。
這項條款主要規範駕駛人於行使過程中禁用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上的任何服務,因為車輛行駛中時使用這些產品,都會對交通安全構成威脅,不僅對自己會產生危險,對別人更會產生危害。
簡單講就是:
未熄火玩手機:罰錢
熄火玩手機:沒事(但不能違規停車)
不過雖然法令已經三讀,但大家關心的「後續如何取締」將是大難題,以目前行車紀錄器的普及以及到處狗仔的狀況來說,開車時還是乖乖的吧!雖然這樣的做法可以維護駕駛與其它用路人的安全,但如果這些立法委員的速度可以用在「酒駕條例」的修正與加重,這樣該有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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