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收到朋友的電話詢問:「我收到警察局通知,說我在 105 年 5 月於伊莉論壇下載 xxx 影片,經片商 xx 娛樂提告下載 IP 位址是我,而這個網路是我申請的,請問我該怎麼辦?」,當時我收到朋友這個訊息時,第一個回答是問他:「你確定不是詐騙?」,他說他已經做過電話回撥,那支電話真的是 xxx 派出所!好,確定不是詐騙,接下來怎麼辦呢?
針對這個議題,我開始幫朋友進行瞭解,因為這確實是一件相當弔詭的事情,疑問是:
一、為什麼 xx 片商會知道誰在下載 xx 影片呢?
二、警察收到 xx 片商報案,所以根據舉報 IP 約談這是合理的,這樣會有事嗎?
三、僅以下載 IP 當證據,光憑這一點可以定罪嗎?
四、違法下載影片雖然不鼓勵,但下載自用或非公開散佈,有罪嗎?
五、假設真的有下載,有可能沒事嗎?
雞婆的我開始 Google 相關資訊,結果發現......相關案例還真多咧!
看來這不能說是個案,也不能說是零星事件,而是.......一種常態!許多片商都會進行這樣的動作來打擊盜版,但卻不是針對散播者,而是不知情的民眾!
這類案件很多,也並非詐騙,務必理會配合警察調查!
Google 之後,我發現 Mobile01、PPT、伊莉論壇上面都有類似討論,而且通知的警局從南到北都有 (最有名的則是海山分局),被通知違法下載的影片則包含「痞子英雄、寒戰、寒戰2、黃飛鴻之英雄有夢、聽風者、特務殺很大、海賊王Z」等等,其中不只國片,國片、洋片都有類似案例!
下載會被抓?為什麼片商會知道誰在下載影片呢?
答案是:BT!
BT 全稱是 BitTorrent,是一種網路傳輸協定技術,一般我們也稱他為 P2P 軟體!
BT 是將檔案利用網路分享協定來進行用戶群對用戶群彼此合作傳輸,當某一個檔案共同下載用戶越多時,會因為彼此分享而讓下載速度越快,如果使用者下載後仍就處於「分享」狀態,也可提供其他下載用戶來加快下載速度。
也因為這種特性,所以當使用者使用 BT 來下載種子檔案時不只下載,也同步在「上傳」,這時候也等同進行「散佈」,這就是被警察約談的原因,因為重點不是「下載」而是構成「散佈」,散佈是著作權法上的重罪!
但,這必須建構在真的有,且證據明確的情況下!
問題來了!為什麼片商會知道誰在下載?夢到大概有兩種可能:
1)、片商取得下載種子後,利用 BT 軟體取得程式中的下載 IP 清單
有些 BT 軟體會秀出目前的分享數以及分享者 IP、下載者 IP,所以取得這些 IP 並不困難。
2)、種子"可能"是被刻意被放上去釣魚的!
有沒有這種機會呢?不好說!由於沒有具體證據,我在這邊也不方便評論!
3)、只是下載而不散佈呢?這樣有罪嗎?會被告嗎?
基本上,基本上,基本上,只要是下載非合法授權之內容,就有法律問題,但只是單純下載是不會有事的!本篇提到的是使用 BT 下載而觸法,因為 BT 同時有「散佈」的問題,這是比較嚴重的罪狀!
4)、我平常只在一些網站上觀賞影片,這樣有罪嗎?會被告嗎?
基本上,不會!因為你只是觀看,但那個網站以及上傳種子的人則是散佈,有事的是那個網站以及上傳者,只是通常這些網站都在國外,所以台灣警察抓不到是誰 (簡單講就是抓不到),但在台灣下載的你,因為有下載 IP 就會被盯上!很怪吧,散佈的人因為抓不到,所以沒事呢!(莫名其妙)
5)、為什麼會被警察通知?都怎麼通知?通知一定要到嗎?
為什麼警察會通知?因為......有人報案,警察就要受理,然後根據報案者的資訊進行查詢、釐清、辦案,這是他們的職責,所以也不用為難警察,更不需要像網路上有些非常不理性的網友說:「警察都辦這些小案子、只敢欺負百姓」,其實話真的不能這樣說,警察局收到報案、進行受理、進行調查,這是他們的工作,他們必須這麼做!
就像你今天如果有事到警察局報案,結果警察不受理、不進行調查,你會怎麼說?所以這是警察的職責,有人報案他們就要受理,很簡單的道理!且協助警方調查是國民應盡的義務。
由於侵害著作權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上會先由警察機關進行訊問以及做筆錄,在完成前方調查之後,在將這些調查記錄移送檢察署,所以你一定要去做筆錄並釐清並說明,切記!
6)、警察通知後,不到會怎麼樣?
這個沒有標準答案!大部分都是直接打電話告知,然後請你到警察局進行說明,如果電話找不到人,就會進行書面通知 (通知單),假如通知單也找不到人,那後面就可能會有更進一步的動作,所以在接到電話時馬上處理,會比較省麻煩!
為什麼會比較省麻煩呢?
1)、你不要造成警察的困擾,讓警察好辦事你也會好過一點!
2)、寄通知單或拘票,這些都是更麻煩的事,甚至會驚動全家、驚動全公司 (如果通知信是寄公司的話)
收到通知後,會在雙方議定時間前往指定警察局,或是請該警局將案子分派到距離你比較近的轄區分局 (但警察願不願意轉到你的縣市,那可能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你可以要求看看,但警察如果不答應你也沒辦法)!
到警察局,是前往配合說明、配合偵辦,並不是定罪,所以前往說明不會怎麼樣,配合警察調查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咩!
接下來......
以下訊息,應該是會來看這篇文章的您所關心的吧!
如果我收到通知,但這代表我有罪嗎?
我想,有罪沒罪,這個答案應該在你心中,而有沒有罪不是對方說的算,也不是你說的算、也不是警察說的算!
如果你沒下載,就去說明一下,怕啥?你會怕,通常是因為真的有下載吧!
只有 IP 能不能定罪?能不能代表是誰下載?
答案是.....不能!
在 BT (P2P) 軟體上,即便看到某個 IP 正在下載 or 分享,其實只能證明這組 IP 正在下載 or 完成下載,可是並不能說明是誰在下載!您明瞭這之間差異嗎?
片商利用 BT 軟體找到 IP,而警方憑 IP 去請 ISP 電信網路業者提供這個 IP 申請人的資訊,然後約談該網路"申請者"到案。
問題來了,這申請者有可能是公司行號、有可能是店家、有可能是家中的爸爸、媽媽也有可能是家中長輩,也有可能是大樓管委,反正就是看這個 IP 地點網路是誰申請的,警察就只能找他喝茶做筆錄!
但 IP 只能代表在某一天、某個時間點,這組 IP 由 XXX 申請者所使用,至於當時誰在用?只憑 IP 其實完全沒有絕對關聯,更不能拿來當證據!
智慧型手機普及,許多家庭更有申請光纖或 ADSL 網路,這些大部分也都會使用 Wi-Fi 無線網路來做網路訊號分享,而一台正常的無線路由器或是 IP 分享器,理論上都可以提供 64~254 台以上的裝置使用在同一組 IP 上!
也就是說,某個日期、某個時間點,某組 IP 是由某住戶在用,然後呢?這組 IP 的後面可能有 64~254 個以上使用者,所以到底是誰下載?根本查不到!
申請者只是申請者,不代表就是使用者,更不能推論為下載者
因應司法調查,IP 申請人很倒楣的要去警察局喝茶,並且說明交代是誰下載,但是.....
記住一件事情!舉證責任是在指控你的那一方,而不是被指控的你,指控者要拿出足以成為證據的東西,而不是要你提供證據,你又不是警察,提供證據的不應該是你!
網路申請者真的收到警察通知,那就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即可,不用擔心,去警察局說明時,只要說明不知道、不清楚、不曉得、不是我所下載、不是我所散佈之類,任何回答都好,隨你說,畢竟現代人很多居家、店面、公司都有 Wi-Fi,誰在用我的網路?他是誰?我怎麼知道呢?
此外,像是公司、學校、店家、政府機構、餐廳、公車、捷運,也都會提供 Wi-Fi 無線網路,比較大型的公司、學校則會設立一些紀錄機制來讓留下使用者資訊,但一般店家、咖啡廳、餐廳就不會有這些紀錄,更別說是一般居家了!
再者,連 ISP (網路提供業者) 都可能出錯而影響 IP 準確度或帳號密碼安全性 (報導請點此),所以 IP 真的不能視為證據!
Wi-Fi 有設密碼被破解或是沒有設密碼,這樣有事嗎?
法律有規定 Wi-Fi 一定要設密碼嗎?我沒有設密碼你要把我抓去關嗎?
我密碼設定太簡單,犯法了嗎?
有資安專家可以保證設了密碼就一定不會被破解嗎?
我家 WiFi 沒設密碼你不能咬我、沒設密碼也沒犯法!就算我設了密碼,我怎麼知道有沒有人破解我的 Wi-Fi 來使用呢?Google 資料也可以發現有一大堆 WiFi 破解工具,所以其實 WiFi 被使用被盜用也不是什麼新聞!
所以真的被調查,你可以思考我的 IP 有可能被盜用?我的 WiFi 有沒有被盜用?我的電腦有沒有可能中毒?或者有人使用 IP 修改軟體變造之後誣賴我?(相關報導可以點這邊)
更直白的說,如果要控告我下載 xxx 影片,或許這組 IP 有下載,但是誰下載?是誰呢?是誰呢?是誰呢?我不知道!不是我!結案!
IP 不能當證據這件事情,警政署也曾經情發出過說明,新聞有報導如下:(以下兩行說明出處請點我)
警政署為保障人權,避免無辜網友遭警方任意移送,特別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偵辦網路案件時,應多方查明犯罪證據,不可只憑IP、時間或帳號、密碼即予移送。
刑事局電腦專家強調,由於IP可以被擷取、偽變造,更可能遭駭客入侵運用,故IP已不可當成唯一證據,必須再進一步蒐集其他證據,以免抓錯人。
那如果警察或是檢察官、法官要我提出證據來證明我不是下載者呢?
基本上,舉證責任在指控的一方 (也就是提告者),而不是被指控的你,指控者必須拿出足以成為證據的東西才能指控,單憑 IP 無法證明下載者是誰,所以根本無法定罪!
警方通知書的注意事項可能會提及「網路申請人若不是下載者,則請下載者到案」,從刑事訴訟觀點來看這樣的字句,其實就是在形塑網路申情人的證人身分,然後要求申請者找到下載者 (嫌疑人),但問題來了:「我也是受害者啊,我只是申請人不是下載人,要找誰是下載人,應該請警方進行調查與蒐證,幫我找出下載者,因為蒐證與辦案是警方該做的事情,不是 IP 申請人要做的事情啊」,且回到上一點提到的,只憑 IP 無法查到下載者是誰,你要我怎麼查呢?警察你應該來查不是嗎?你是執法者啊!
使用 BT 這類 P2P 軟體導致侵權,在實務取締上有其技術困難,通常報案、受理、通知、做筆錄,這之間已經是隔好幾個月囉!請問幾個月的事,誰能找到直接證據指出是誰下載?如果有,只有一種情形!
那就是......你自己招了!
你自己認罪,神也救不了你!
站在警察的角度,你自己認罪、自己自白,那他不辦你要辦誰咧?你都自首了,本案成立!警察也不能說他不辦你啊 (賀成交)
警察只是因為有人報案,所以他們做偵辦,一偵辦.....你認了,那能不繼續辦下去嗎?就只好移送啦!(開心,真的是賺到一筆業績)
移送之後會怎麼樣?
移送之後,通常會有兩種情形!
一、片商提出和解要求,要你賠償!
好,這一點就是為什麼只憑 IP 不能定罪,但片商卻一直要提告了,因為有人會心虛、有人會認罪,你認罪我就可以要你賠償來和解,不和解的話,因為你已經承認,那我就繼續告!董異私了嗎?
賠償金會多少呢?基本上這個賠償金額通常不一定,不過大部分一開口就是六萬、十萬、八萬跑不掉,討價還價之後賠償四萬、五萬的也有!
拿到和解金,是片商之所以願意去列舉 IP 報案的主要原因,畢竟對片商來說,我只要派個工讀生上網使用 P2P 軟體,然後截圖看看是哪幾個 IP 在抓我家的影片,接著到警察局報案即可!
報案之後,反正其他瑣碎以及約談的事情都由警察處理,片商只要等待結果,運氣好的話多一點人承認自首,那我就可以獲得好幾筆賠償金,一次提告個 1,000 人,假如有 100 個人願意承認,每個人拿 10 萬就有 1000 萬可以賺,划算啊!
在一些網路論壇上,有看到某些留言會不斷鼓吹「坦白從寬、和解賠比較少,建議和解」,我說真的..........這些人背後的身分是什麼?其實你根本不知道啊!
像這篇新聞 (點這裡) 就是利用民眾的懼怕心理進行求償,結果......地檢署最後的判決是不起訴,結果就這樣損失了幾萬元去和解!
二、不和解,繼續走司法庭
通常繼續走法庭是片商不願意的,當然也是民眾不願意的!
對民眾來說:怕麻煩
一件司法案件從起訴到結案,通常需要個半年、一年,這段期間可能重複開庭幾次,先撇開要請假、舟車勞頓的辛苦,光是這一段時間的心理煎熬就夠了,所以對民眾來說,有時候怕麻煩也會直接選擇比較簡單的給您了事 (和解),但如果你沒做,為什麼為何解?選擇和解若干程度上也是認了!
對片商來說:不划算
對片商來說,我還要花時間繼續周旋下去,不如去找其他願意和解的民眾,這樣不是比較快嗎?
如果要陪每個民眾跑法庭,整體來說也是相當不划算的時間消耗,所以通常片商通常也不願意走這條路,如果每個人都不承認跟他耗,那他們也就必須不斷成本消費,因為人力每天在跑庭,都要付薪水!
只要你不願意承認、不願意和解,片商僅【單以 IP 當證據】,那麼最後刑事訴訟的部分,通常會是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結案!
民事訴訟部份,通常也會依循刑事結果判定,所以片商通常不會走繼續走民事賠償,第一個是利基 (贏面) 不高,第二個是民事訴訟要先繳保證金,敗訴之後還要負擔一些費用,所以基本上片商不願意,不如去找其他願意和解的人要和解金比較划算!
對法官來說:
法官每天有一堆案子要做,這種事情拜託你們協議和解好不好?轉調解委員會其實也會是法官期望的,畢竟這樣法官可以直接結案,片商也高興!
要不要繼續耗?耗啊!最終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清清白白、不用給錢,為什麼不耗?!
而有人說跑法庭會留下前科,其實這是錯誤的,還沒有被定罪,那來的前科?而且依據上面所說,只憑 IP 真的很難當做犯罪起訴證據,實務上也有相當困難,許多判例也都已經說明提告者僅以 IP 當作證據,若無其他相關證據可佐證,最後多以不起訴處理,理由是證據不足,只憑 IP 無法舉證是誰下載,找不到犯罪人的情況下怎麼定罪?
這邊有一篇 01 的不起訴文章,也可以提供參考: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961235
假如只憑 IP 就能當證據定罪,那跟我昨天晚上夢見有人拿著 NB 開著車沿路找破解 Wi-Fi 無線網路,然後連上之後就開始 BT 下載,接著去告這個 Wi-Fi 主人來賺賠償金,不是這樣吧?司法正義不是這樣的!
對律師而言:
如果大家有注意,在許多網路法律論壇、FB 社團中,只有遇到這類案件詢問,你就會看到部分律師要下載者趕快找他們談,來尋求辯護與最低賠償,他們會幫你脫罪!
但其實根本沒有脫罪問題,如前所述,這類案件多會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你找律師,從鐘點費到出庭辯護,這些律師都有錢賺,通常諮詢就幾千元、出庭就幾萬元,這些律師當然希望趕快請他們承接啊,不然你以為他們成立社團是為什麼?你以為他們開論壇是為什麼?這些都是律師們的生意來源啊!這類案件最後都是不起訴,律師樂得賺委託費,還可以獲得戰績,所以那些論壇說要趕快約律師談談這件事,我個人是真的不建議急著去找律師,釐清一下法律對 IP 定罪這件事情的定義,才不用白白擔心,而我甚至可以直接說,您不用擔心!
整體流程是怎麼樣呢?
所以,萬一真的被盯上而被警察通知,到底整個程序會怎麼進行呢?沒遇過走法律的小民眾對這方面一定很懼怕,但真的別怕!以下為基本流程,提供參考:
一、片商委託代理公司進行截圖並到警局報案
二、警察向電信業者或網路業者要求調閱 IP 使用者 (但基本上警察是無權這樣調閱的)
這個部分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從 2014 年開始,已經將原本檢警可調取通聯紀錄、使用者資料之權責納入管制,修改條文第11-1條明列:「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修改條例在這邊:增訂並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條文。
自由時報在 2017 年 11 月底也有相關報導,都可以提供大家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65547
簡單講就是,自 2014 年開始,法令規範警察除非是三年以上之罪,否則不能隨意向電信或網路業者調閱「使用者資料」,且在個資法施行之後,調閱使用者資料必須經過法官蓋章同意,不然警察直接調閱是違法的,被告也可主張證據未經第三方判定,且警察取證個人資料不合程序,而聲請證據無效!(參考資料:https://casebf.com/2017/11/28/ip_address/)
不過這件事情你先知道就好,要不要跟警察硬幹?我是覺得不用跟警察嗆,這段建議留著去跟檢察官說!
三、警察依據電信或網路業者提出的使用者資料,通知報告前往警局做筆錄
此部分,前面說到你先不要跟警察硬幹!先前往警局配合調查與說明,雖然你已經知道第二點,但你仍需配合警察調查,這部份先別抱怨,因為警察其實也很無奈,突然被丟這些調查工作,對辛苦的警察來講也是負擔,他們也是受害者,所以別為難警察大人!
四、做完筆錄之後,回家等待通知!
五、之後會收到「檢察署」通知開「刑事偵查庭」,由「檢察官」進行調查,然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你
記得,檢察官 (也就是地檢署) 不是法院,他是法院之前的調查機構!這部分通常會有 1~2 次開庭,過程你不用緊張,因為一樣是去跟檢察官做說明 (如同你去警察局做筆錄一樣),反正沒有就是沒有,跟檢察官說明也同樣是配合調查!
通常檢察官會問以下問題:
1)、你有沒有伊利論壇的帳號?
這個部分你要說有?還是說沒有?交給你決定,因為這是調查的過程,檢察官也無法依據你有伊利帳號就說你有下載,畢竟這沒關聯!
2)、是不是你下載的?你知不知道是誰下載的?
遇到這問題,檢察官或警方要你自己查出下載人是誰,或是通知書上有寫「網路申請人若不是下載者,則請下載者到案」,基本上,不用理會這句話!
因為調查誰為犯罪人,是警察與檢察官這些執法者應該要做的工作,不是你的工作!
正常調查程序,假如懷疑你是下載人,應該要到你家進行電腦查扣與調查,看看電腦上有沒有影片?有沒有安裝 P2P 軟體?有沒有下載紀錄等等作為!
如果調查過程沒有這個動作,就無法實際證明是你下載或你家中下載,只憑 IP 是無法起訴的,除非在你電腦上查到!
老實說,警方人力有限,這種案子規模太小、且非社會矚目案件,加上這其實有蒐證合法性的問題,所以通常過程不會出現到府查扣電腦的動作,因為到你家查扣電腦,必須是檢察官遞出申請,法官同意後才能請警察到你家查扣電腦,但這類案子通常只到地檢署偵查庭,就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結案,自然不會有法官同意這件事情 (因為這種案子送到法院的機會不大,那裡來的法官幫檢察官同意呢?)
按台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搜索發動需建立於「有搜索必要性」之前提。且搜索票必須由法院進行事前審核,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警官) 有權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所以檢察官可以提出申請,但核准必須由法官,搜索票上也要有法官簽名才可以!
從警察通知到偵查庭開庭之前這段期間,在法令上其實都還不能搜查你家的電腦!且從被指出的時間至今,證據是否還在?電腦是否曾經故障?硬碟是否故障更換?系統是否中毒重灌?這之間變數都很大,要找證據也不容易;事過境遷的情況下,檢察官針對這種案子也不會想要開立搜索票申請,主要是因為麻煩又沒意義啊!
而這也衍生,既然沒在你家查到,那怎麼會說你下載呢?除非你自己承認!
3)、傳喚同地址的其他人
通常除了傳喚 IP 申請者之外,假如 IP 申請者表明不是下載者,那麼檢察官通常會傳喚同地址的其他人,所以可能找同一個地址的爸爸、媽媽、阿公、阿媽、小孩、房客來詢問,而他們會被列為證人身分出席,基本上也是問上面的問題!
4)、盡量提出更多證據來說明不是你
這部份你要自己想辦法,例如你家有 WiFi 無線網路,也可以列舉可能因為 WiFi 被盜用或是密碼太簡單被猜到、被破解,或者沒有設密碼、密碼設定為家裡電話,有可能有附近鄰居或是其他住戶使用等等!
也可以提出下載時間正在上班、外出、出差、不在家,或是你家沒有電腦之類的說明,來證明自己沒有下載!
5)、不要和解
因為查證是誰下載有其困難,加上被通知的下載之間都已經過一段時間,單憑 IP 也無法起訴,所以偵查庭過程,庭上檢察官或下面片商代表,通常會一直慫恿你趕快和解結束,這時你要記得沉著「直接拒絕」即可,不用急著和解!
因為,一個想結案 (檢察官)、一個想拿錢 (片商代表),兩者當然一直慫恿你付錢了事,只要你堅持不是你,最後通常都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和解要賠個 3 萬、5 萬、6 萬、8 萬不等,也可以省下後面的程序,但既然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你幹嘛賠?心虛承認?還是怕前科?(最終不起訴那來的前科?)
六、偵查庭結束之後,檢察官會依據這過程進行判定,結果會有三種:
1)、僅憑 IP 無法證實是當事人,證據不足不起訴,通常是這個結局!
2)、檢察官於調查過程發現瑕疵說謊或當事者自己承認,所以起訴!
假如因為過程說謊被發現 (有此案例) 而被起訴,後續就會有法院傳喚,可能會有「正常程序」跟「簡易判決處刑」兩種,前者法官開庭進行雙方辯論,之後審理判決。
簡易判決處刑不開庭,偵查庭調查過程送到法院,由法官依資料審理判決,也就是說簡易判決不會再給被告辯駁機會,假如真的起訴,務必聲請以正常程序開庭來避免自己吃虧!
3)、假如像第二點那樣被起訴,那麼就爭取調解庭來進行和解,你賠錢給片商,通常 3~5 萬片商撤告!(但這是只真的被起訴,且證據對你不利時)
七、刑事訴訟結束,還有民事訴訟
前面提到,通常一開始會以刑事進行求償來嚇你,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但片商代表「可能」會再提民事賠償,這就代表還有民事官司要進行!
民事庭跟刑事庭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獨立體系,兩者之間會互相影響,結果依舊是由法官認定來做判決,有可能刑事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但民事部份必須賠償的狀況,不過基本上很少!
民事部分依舊看你怎麼證明自己的清白,也同樣是看對方怎麼舉證是你,簡單講就是對方提出 IP 說你有,而你要提出證據說你沒有,一直攻防到結束!
然而,民事訴訟,提告者必須繳錢、繳保證金、提具詳盡的損害證明來要求賠償,所以其實民事求償上並不容易,且民事賠償通常判賠金額也不高 (有些判決案例就一萬,甚至還有看過 768 元的),大部分片商會轉移對象去找願意趕快給和解金的人,所以基本上目前看到走到民事的判例並不多,理由同樣如上,證據不足難以認定!
有些片商會以「因為你家網路管理不當被盜用導致被下載,所以以你有管理疏失之責任來要求民事求償」,但假如你家 WiFi 有做網路密碼控管、有做流量控管、密碼也沒有公開,那麼基本上你已經有做管理,就沒有所謂的管理疏失,片商還是會嚇嚇你,看你要不要趕快給和解金,因為和解金才是他們的主要目的,而不是要讓你坐牢或留案底!
結論:
僅以 IP 資訊來取締「違反著作權法」在當今網路生態上以及法律上被起訴的困難度極高,只憑 IP 也不會因此被起訴,因為證據不足,除非真的在你電腦上查獲下載檔案或下載紀錄!
片商由 BT 程式看到的 IP 也只是 IP,無法知道 IP 是「誰」在使用,警察調閱電信網路業者也只能查到當下 IP 是那一個申請戶使用,但申請者未必就是下載者,如果沒有在當事者電腦中查獲,最終就是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說真的,這整件事情就是司法蟑螂為了和解金而浪費司法資源,對警察、對司法資源來說根本就是無盡的消耗,個人覺得即便違法下載不可取,但片商利用民眾懼怕來拿取和解金,大量浪費司法資源的實在相當不可取。
片商願意這樣玩,是因為報案不用錢,且過程會遇到許多民眾因為害怕被起訴而選擇和解給錢,這讓片商只要輕鬆蒐集 IP 就能輕鬆獲得賠償金,效益比讓片商願意不斷提到來獲取他們認為該有的權益 (而這確實也是他們的權益,也不能說他們不對,反之應該要提醒大家不要下載版權軟體、不要下載版權影片,尊重智慧財產才是讓自己站得住腳的最佳利器)!
最後,本篇並不是在教導真正的下載者如何脫罪,而是不認同「利用下載者恐懼來獲取利益,並消耗司法資源」這類行為,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更應該首重程序正義,一來不該在證據不足情況下以 IP 將網路申請人列為犯罪嫌疑人,所以申請人絕對有義務去捍衛自己的清白!
再者,所屬 IP 下載與否,除非警方開立搜索票查扣下載者電腦,並且確切查到下載證據才能起訴!
通常這類案件在被詢問時都已事過數月,若電腦上沒有查到確切證據,那就根本無法起訴!
再者,真正上傳犯罪源以及網站不抓,而去抓下載者,即便這樣會讓下載者有警惕與嚇阻,但不抓源頭的做法對嗎?或者源頭根本就是片商?(我只是假設,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沒有罪吧!)
許片商以及警方都會說手:「XX 論壇主機設在國外,我們無法抓到」,奇怪.....無法抓到源頭是司法、立法、跨國司法合作上應該去努力的啊,怎麼會反而不去想辦法解決源頭,而是被片商利用民眾恐懼司法而賺取和解金呢?片商把司法資源拿來當作他們取款工具?這樣對嗎?
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裡,和解本身是法令給雙方快速解決的良好設計,但片商卻利用和解機制以及民眾懼怕法院程序、害怕留下前科的恐懼心態來形成獲利行為,期間更讓律師從中分一筆 (但其實根本是不會被起訴的案子) 告訴人的委託費以及書狀撰寫費用,也讓真正司法資源被消耗,而無法有更多時間去處理這社會上更多應該被加速處理的案件,實在相當不可取!
片商維護自身著作權益是應該的,但如果是刻意藉由引發大量訴訟行為來逼出民眾和解金,這種以司法逼迫民眾來獲利 (以刑逼民),完全不管期間浪費的司法資源 (警察、檢察官、法官)、社會資源 (請假、交通往返、工作、影響其他緊急司法案件),不把司法留給真正的需要,那........撇開受害者角色,其實這種行為應該被唾棄!
完結篇:
對了!大家應該很關心我的朋友後來有沒有事吧?答案是,沒事!
去警察局做完筆錄,經過大概三個月,後續收到地檢署 (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要他到案說明,同樣跟地檢署說明兩次之後 (去了兩次,一次自己去、第二次家人一起被傳喚說明,過程大概三個月),片商依舊咬定不放,於是撰寫刑事答辯狀送交地檢署說明下載人不是自己,從地檢署說明、遞交答辯狀之後大概經過半年,罪中收到刑事不起訴通知,全案終結!
也就是說,整個過程斷斷續續經歷約一年半,要不要陪他耗?還是賠錢了事?就看你自己!
整個過程如果當作學習,其實也可以學到很多、看到很多噁心的事情,就看你怎麼應付!
記住:
一、單憑 IP 不能定罪,網路申請人也不代表就是下載行為人
二、警察沒有搜索電腦 or 沒有在電腦上發現種子檔案與下載影片、下載紀錄,就是沒有證據,回到上面一點!
三、不要跟片商和解,也不要給和解金!唯有大家都不和解、不給錢,片商這種行為才會終止,而不是以刑逼民來拿錢!
片商著作權真的被侵害,要提告我是絕對支持,但請拿出確切證據,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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