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收到朋友的電話詢問:「我收到警察局通知,說我在 105 年 5 月於伊莉論壇下載 xxx 影片,經片商 xx 娛樂提告下載 IP 位址是我,而這個網路是我申請的,請問我該怎麼辦?」,當時我收到朋友這個訊息時,第一個回答是問他:「你確定不是詐騙?」,他說他已經做過電話回撥,那支電話真的是 xxx 派出所!好,確定不是詐騙,接下來怎麼辦呢?
針對這個議題,我開始幫朋友進行瞭解,因為這確實是一件相當弔詭的事情,疑問是:
一、為什麼 xx 片商會知道誰在下載 xx 影片呢?
二、警察收到 xx 片商報案,所以根據舉報 IP 約談這是合理的,這樣會有事嗎?
三、僅以下載 IP 當證據,光憑這一點可以定罪嗎?
四、違法下載影片雖然不鼓勵,但下載自用或非公開散佈,有罪嗎?
五、假設真的有下載,有可能沒事嗎?
雞婆的我開始 Google 相關資訊,結果發現......相關案例還真多咧!
看來這不能說是個案,也不能說是零星事件,而是.......一種常態!許多片商都會進行這樣的動作來打擊盜版,但卻不是針對散播者,而是不知情的民眾!
這類案件很多,也並非詐騙,務必理會配合警察調查!
Google 之後,我發現 Mobile01、PPT、伊莉論壇上面都有類似討論,而且通知的警局從南到北都有 (最有名的則是海山分局),被通知違法下載的影片則包含「痞子英雄、寒戰、寒戰2、黃飛鴻之英雄有夢、聽風者、特務殺很大、海賊王Z」等等,其中不只國片,國片、洋片都有類似案例!
下載會被抓?為什麼片商會知道誰在下載影片呢?
答案是:BT!
BT 全稱是 BitTorrent,是一種網路傳輸協定技術,一般我們也稱他為 P2P 軟體!
BT 是將檔案利用網路分享協定來進行用戶群對用戶群彼此合作傳輸,當某一個檔案共同下載用戶越多時,會因為彼此分享而讓下載速度越快,如果使用者下載後仍就處於「分享」狀態,也可提供其他下載用戶來加快下載速度。
也因為這種特性,所以當使用者使用 BT 來下載種子檔案時不只下載,也同步在「上傳」,這時候也等同進行「散佈」,這就是被警察約談的原因,因為重點不是「下載」而是構成「散佈」,散佈是著作權法上的重罪!
但,這必須建構在真的有,且證據明確的情況下!
問題來了!為什麼片商會知道誰在下載?夢到大概有兩種可能:
1)、片商取得下載種子後,利用 BT 軟體取得程式中的下載 IP 清單
有些 BT 軟體會秀出目前的分享數以及分享者 IP、下載者 IP,所以取得這些 IP 並不困難。
2)、種子"可能"是被刻意被放上去釣魚的!
有沒有這種機會呢?不好說!由於沒有具體證據,我在這邊也不方便評論!
3)、只是下載而不散佈呢?這樣有罪嗎?會被告嗎?
基本上,基本上,基本上,只要是下載非合法授權之內容,就有法律問題,但只是單純下載是不會有事的!本篇提到的是使用 BT 下載而觸法,因為 BT 同時有「散佈」的問題,這是比較嚴重的罪狀!
4)、我平常只在一些網站上觀賞影片,這樣有罪嗎?會被告嗎?
基本上,不會!因為你只是觀看,但那個網站以及上傳種子的人則是散佈,有事的是那個網站以及上傳者,只是通常這些網站都在國外,所以台灣警察抓不到是誰 (簡單講就是抓不到),但在台灣下載的你,因為有下載 IP 就會被盯上!很怪吧,散佈的人因為抓不到,所以沒事呢!(莫名其妙)
5)、為什麼會被警察通知?都怎麼通知?通知一定要到嗎?
為什麼警察會通知?因為......有人報案,警察就要受理,然後根據報案者的資訊進行查詢、釐清、辦案,這是他們的職責,所以也不用為難警察,更不需要像網路上有些非常不理性的網友說:「警察都辦這些小案子、只敢欺負百姓」,其實話真的不能這樣說,警察局收到報案、進行受理、進行調查,這是他們的工作,他們必須這麼做!
就像你今天如果有事到警察局報案,結果警察不受理、不進行調查,你會怎麼說?所以這是警察的職責,有人報案他們就要受理,很簡單的道理!且協助警方調查是國民應盡的義務。
由於侵害著作權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上會先由警察機關進行訊問以及做筆錄,在完成前方調查之後,在將這些調查記錄移送檢察署,所以你一定要去做筆錄並釐清並說明,切記!
6)、警察通知後,不到會怎麼樣?
這個沒有標準答案!大部分都是直接打電話告知,然後請你到警察局進行說明,如果電話找不到人,就會進行書面通知 (通知單),假如通知單也找不到人,那後面就可能會有更進一步的動作,所以在接到電話時馬上處理,會比較省麻煩!
為什麼會比較省麻煩呢?
1)、你不要造成警察的困擾,讓警察好辦事你也會好過一點!
2)、寄通知單或拘票,這些都是更麻煩的事,甚至會驚動全家、驚動全公司 (如果通知信是寄公司的話)
收到通知後,會在雙方議定時間前往指定警察局,或是請該警局將案子分派到距離你比較近的轄區分局 (但警察願不願意轉到你的縣市,那可能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你可以要求看看,但警察如果不答應你也沒辦法)!
到警察局,是前往配合說明、配合偵辦,並不是定罪,所以前往說明不會怎麼樣,配合警察調查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咩!
接下來......
以下訊息,應該是會來看這篇文章的您所關心的吧!
如果我收到通知,但這代表我有罪嗎?
我想,有罪沒罪,這個答案應該在你心中,而有沒有罪不是對方說的算,也不是你說的算、也不是警察說的算!
如果你沒下載,就去說明一下,怕啥?你會怕,通常是因為真的有下載吧!
只有 IP 能不能定罪?能不能代表是誰下載?
答案是.....不能!
在 BT (P2P) 軟體上,即便看到某個 IP 正在下載 or 分享,其實只能證明這組 IP 正在下載 or 完成下載,可是並不能說明是誰在下載!您明瞭這之間差異嗎?
片商利用 BT 軟體找到 IP,而警方憑 IP 去請 ISP 電信網路業者提供這個 IP 申請人的資訊,然後約談該網路"申請者"到案。
問題來了,這申請者有可能是公司行號、有可能是店家、有可能是家中的爸爸、媽媽也有可能是家中長輩,也有可能是大樓管委,反正就是看這個 IP 地點網路是誰申請的,警察就只能找他喝茶做筆錄!
但 IP 只能代表在某一天、某個時間點,這組 IP 由 XXX 申請者所使用,至於當時誰在用?只憑 IP 其實完全沒有絕對關聯,更不能拿來當證據!
智慧型手機普及,許多家庭更有申請光纖或 ADSL 網路,這些大部分也都會使用 Wi-Fi 無線網路來做網路訊號分享,而一台正常的無線路由器或是 IP 分享器,理論上都可以提供 64~254 台以上的裝置使用在同一組 IP 上!
也就是說,某個日期、某個時間點,某組 IP 是由某住戶在用,然後呢?這組 IP 的後面可能有 64~254 個以上使用者,所以到底是誰下載?根本查不到!
申請者只是申請者,不代表就是使用者,更不能推論為下載者
因應司法調查,IP 申請人很倒楣的要去警察局喝茶,並且說明交代是誰下載,但是.....
記住一件事情!舉證責任是在指控你的那一方,而不是被指控的你,指控者要拿出足以成為證據的東西,而不是要你提供證據,你又不是警察,提供證據的不應該是你!
網路申請者真的收到警察通知,那就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即可,不用擔心,去警察局說明時,只要說明不知道、不清楚、不曉得、不是我所下載、不是我所散佈之類,任何回答都好,隨你說,畢竟現代人很多居家、店面、公司都有 Wi-Fi,誰在用我的網路?他是誰?我怎麼知道呢?
此外,像是公司、學校、店家、政府機構、餐廳、公車、捷運,也都會提供 Wi-Fi 無線網路,比較大型的公司、學校則會設立一些紀錄機制來讓留下使用者資訊,但一般店家、咖啡廳、餐廳就不會有這些紀錄,更別說是一般居家了!
再者,連 ISP (網路提供業者) 都可能出錯而影響 IP 準確度或帳號密碼安全性 (報導請點此),所以 IP 真的不能視為證據!
Wi-Fi 有設密碼被破解或是沒有設密碼,這樣有事嗎?
法律有規定 Wi-Fi 一定要設密碼嗎?我沒有設密碼你要把我抓去關嗎?
我密碼設定太簡單,犯法了嗎?
有資安專家可以保證設了密碼就一定不會被破解嗎?
我家 WiFi 沒設密碼你不能咬我、沒設密碼也沒犯法!就算我設了密碼,我怎麼知道有沒有人破解我的 Wi-Fi 來使用呢?Google 資料也可以發現有一大堆 WiFi 破解工具,所以其實 WiFi 被使用被盜用也不是什麼新聞!
所以真的被調查,你可以思考我的 IP 有可能被盜用?我的 WiFi 有沒有被盜用?我的電腦有沒有可能中毒?或者有人使用 IP 修改軟體變造之後誣賴我?(相關報導可以點這邊)
更直白的說,如果要控告我下載 xxx 影片,或許這組 IP 有下載,但是誰下載?是誰呢?是誰呢?是誰呢?我不知道!不是我!結案!
IP 不能當證據這件事情,警政署也曾經情發出過說明,新聞有報導如下:(以下兩行說明出處請點我)
警政署為保障人權,避免無辜網友遭警方任意移送,特別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偵辦網路案件時,應多方查明犯罪證據,不可只憑IP、時間或帳號、密碼即予移送。
刑事局電腦專家強調,由於IP可以被擷取、偽變造,更可能遭駭客入侵運用,故IP已不可當成唯一證據,必須再進一步蒐集其他證據,以免抓錯人。
那如果警察或是檢察官、法官要我提出證據來證明我不是下載者呢?
基本上,舉證責任在指控的一方 (也就是提告者),而不是被指控的你,指控者必須拿出足以成為證據的東西才能指控,單憑 IP 無法證明下載者是誰,所以根本無法定罪!
警方通知書的注意事項可能會提及「網路申請人若不是下載者,則請下載者到案」,從刑事訴訟觀點來看這樣的字句,其實就是在形塑網路申情人的證人身分,然後要求申請者找到下載者 (嫌疑人),但問題來了:「我也是受害者啊,我只是申請人不是下載人,要找誰是下載人,應該請警方進行調查與蒐證,幫我找出下載者,因為蒐證與辦案是警方該做的事情,不是 IP 申請人要做的事情啊」,且回到上一點提到的,只憑 IP 無法查到下載者是誰,你要我怎麼查呢?警察你應該來查不是嗎?你是執法者啊!
使用 BT 這類 P2P 軟體導致侵權,在實務取締上有其技術困難,通常報案、受理、通知、做筆錄,這之間已經是隔好幾個月囉!請問幾個月的事,誰能找到直接證據指出是誰下載?如果有,只有一種情形!
那就是......你自己招了!
你自己認罪,神也救不了你!
站在警察的角度,你自己認罪、自己自白,那他不辦你要辦誰咧?你都自首了,本案成立!警察也不能說他不辦你啊 (賀成交)
警察只是因為有人報案,所以他們做偵辦,一偵辦.....你認了,那能不繼續辦下去嗎?就只好移送啦!(開心,真的是賺到一筆業績)
移送之後會怎麼樣?
移送之後,通常會有兩種情形!
一、片商提出和解要求,要你賠償!
好,這一點就是為什麼只憑 IP 不能定罪,但片商卻一直要提告了,因為有人會心虛、有人會認罪,你認罪我就可以要你賠償來和解,不和解的話,因為你已經承認,那我就繼續告!董異私了嗎?
賠償金會多少呢?基本上這個賠償金額通常不一定,不過大部分一開口就是六萬、十萬、八萬跑不掉,討價還價之後賠償四萬、五萬的也有!
拿到和解金,是片商之所以願意去列舉 IP 報案的主要原因,畢竟對片商來說,我只要派個工讀生上網使用 P2P 軟體,然後截圖看看是哪幾個 IP 在抓我家的影片,接著到警察局報案即可!
報案之後,反正其他瑣碎以及約談的事情都由警察處理,片商只要等待結果,運氣好的話多一點人承認自首,那我就可以獲得好幾筆賠償金,一次提告個 1,000 人,假如有 100 個人願意承認,每個人拿 10 萬就有 1000 萬可以賺,划算啊!
在一些網路論壇上,有看到某些留言會不斷鼓吹「坦白從寬、和解賠比較少,建議和解」,我說真的..........這些人背後的身分是什麼?其實你根本不知道啊!
像這篇新聞 (點這裡) 就是利用民眾的懼怕心理進行求償,結果......地檢署最後的判決是不起訴,結果就這樣損失了幾萬元去和解!
二、不和解,繼續走司法庭
通常繼續走法庭是片商不願意的,當然也是民眾不願意的!
對民眾來說:怕麻煩
一件司法案件從起訴到結案,通常需要個半年、一年,這段期間可能重複開庭幾次,先撇開要請假、舟車勞頓的辛苦,光是這一段時間的心理煎熬就夠了,所以對民眾來說,有時候怕麻煩也會直接選擇比較簡單的給您了事 (和解),但如果你沒做,為什麼為何解?選擇和解若干程度上也是認了!
對片商來說:不划算
對片商來說,我還要花時間繼續周旋下去,不如去找其他願意和解的民眾,這樣不是比較快嗎?
如果要陪每個民眾跑法庭,整體來說也是相當不划算的時間消耗,所以通常片商通常也不願意走這條路,如果每個人都不承認跟他耗,那他們也就必須不斷成本消費,因為人力每天在跑庭,都要付薪水!
只要你不願意承認、不願意和解,片商僅【單以 IP 當證據】,那麼最後刑事訴訟的部分,通常會是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結案!
民事訴訟部份,通常也會依循刑事結果判定,所以片商通常不會走繼續走民事賠償,第一個是利基 (贏面) 不高,第二個是民事訴訟要先繳保證金,敗訴之後還要負擔一些費用,所以基本上片商不願意,不如去找其他願意和解的人要和解金比較划算!
對法官來說:
法官每天有一堆案子要做,這種事情拜託你們協議和解好不好?轉調解委員會其實也會是法官期望的,畢竟這樣法官可以直接結案,片商也高興!
要不要繼續耗?耗啊!最終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清清白白、不用給錢,為什麼不耗?!
而有人說跑法庭會留下前科,其實這是錯誤的,還沒有被定罪,那來的前科?而且依據上面所說,只憑 IP 真的很難當做犯罪起訴證據,實務上也有相當困難,許多判例也都已經說明提告者僅以 IP 當作證據,若無其他相關證據可佐證,最後多以不起訴處理,理由是證據不足,只憑 IP 無法舉證是誰下載,找不到犯罪人的情況下怎麼定罪?
這邊有一篇 01 的不起訴文章,也可以提供參考: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961235
假如只憑 IP 就能當證據定罪,那跟我昨天晚上夢見有人拿著 NB 開著車沿路找破解 Wi-Fi 無線網路,然後連上之後就開始 BT 下載,接著去告這個 Wi-Fi 主人來賺賠償金,不是這樣吧?司法正義不是這樣的!
對律師而言:
如果大家有注意,在許多網路法律論壇、FB 社團中,只有遇到這類案件詢問,你就會看到部分律師要下載者趕快找他們談,來尋求辯護與最低賠償,他們會幫你脫罪!
但其實根本沒有脫罪問題,如前所述,這類案件多會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你找律師,從鐘點費到出庭辯護,這些律師都有錢賺,通常諮詢就幾千元、出庭就幾萬元,這些律師當然希望趕快請他們承接啊,不然你以為他們成立社團是為什麼?你以為他們開論壇是為什麼?這些都是律師們的生意來源啊!這類案件最後都是不起訴,律師樂得賺委託費,還可以獲得戰績,所以那些論壇說要趕快約律師談談這件事,我個人是真的不建議急著去找律師,釐清一下法律對 IP 定罪這件事情的定義,才不用白白擔心,而我甚至可以直接說,您不用擔心!
整體流程是怎麼樣呢?
所以,萬一真的被盯上而被警察通知,到底整個程序會怎麼進行呢?沒遇過走法律的小民眾對這方面一定很懼怕,但真的別怕!以下為基本流程,提供參考:
一、片商委託代理公司進行截圖並到警局報案
二、警察向電信業者或網路業者要求調閱 IP 使用者 (但基本上警察是無權這樣調閱的)
這個部分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從 2014 年開始,已經將原本檢警可調取通聯紀錄、使用者資料之權責納入管制,修改條文第11-1條明列:「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修改條例在這邊:增訂並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條文。
自由時報在 2017 年 11 月底也有相關報導,都可以提供大家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65547
簡單講就是,自 2014 年開始,法令規範警察除非是三年以上之罪,否則不能隨意向電信或網路業者調閱「使用者資料」,且在個資法施行之後,調閱使用者資料必須經過法官蓋章同意,不然警察直接調閱是違法的,被告也可主張證據未經第三方判定,且警察取證個人資料不合程序,而聲請證據無效!(參考資料:https://casebf.com/2017/11/28/ip_address/)
不過這件事情你先知道就好,要不要跟警察硬幹?我是覺得不用跟警察嗆,這段建議留著去跟檢察官說!
三、警察依據電信或網路業者提出的使用者資料,通知報告前往警局做筆錄
此部分,前面說到你先不要跟警察硬幹!先前往警局配合調查與說明,雖然你已經知道第二點,但你仍需配合警察調查,這部份先別抱怨,因為警察其實也很無奈,突然被丟這些調查工作,對辛苦的警察來講也是負擔,他們也是受害者,所以別為難警察大人!
四、做完筆錄之後,回家等待通知!
五、之後會收到「檢察署」通知開「刑事偵查庭」,由「檢察官」進行調查,然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你
記得,檢察官 (也就是地檢署) 不是法院,他是法院之前的調查機構!這部分通常會有 1~2 次開庭,過程你不用緊張,因為一樣是去跟檢察官做說明 (如同你去警察局做筆錄一樣),反正沒有就是沒有,跟檢察官說明也同樣是配合調查!
通常檢察官會問以下問題:
1)、你有沒有伊利論壇的帳號?
這個部分你要說有?還是說沒有?交給你決定,因為這是調查的過程,檢察官也無法依據你有伊利帳號就說你有下載,畢竟這沒關聯!
2)、是不是你下載的?你知不知道是誰下載的?
遇到這問題,檢察官或警方要你自己查出下載人是誰,或是通知書上有寫「網路申請人若不是下載者,則請下載者到案」,基本上,不用理會這句話!
因為調查誰為犯罪人,是警察與檢察官這些執法者應該要做的工作,不是你的工作!
正常調查程序,假如懷疑你是下載人,應該要到你家進行電腦查扣與調查,看看電腦上有沒有影片?有沒有安裝 P2P 軟體?有沒有下載紀錄等等作為!
如果調查過程沒有這個動作,就無法實際證明是你下載或你家中下載,只憑 IP 是無法起訴的,除非在你電腦上查到!
老實說,警方人力有限,這種案子規模太小、且非社會矚目案件,加上這其實有蒐證合法性的問題,所以通常過程不會出現到府查扣電腦的動作,因為到你家查扣電腦,必須是檢察官遞出申請,法官同意後才能請警察到你家查扣電腦,但這類案子通常只到地檢署偵查庭,就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結案,自然不會有法官同意這件事情 (因為這種案子送到法院的機會不大,那裡來的法官幫檢察官同意呢?)
按台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搜索發動需建立於「有搜索必要性」之前提。且搜索票必須由法院進行事前審核,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警官) 有權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所以檢察官可以提出申請,但核准必須由法官,搜索票上也要有法官簽名才可以!
從警察通知到偵查庭開庭之前這段期間,在法令上其實都還不能搜查你家的電腦!且從被指出的時間至今,證據是否還在?電腦是否曾經故障?硬碟是否故障更換?系統是否中毒重灌?這之間變數都很大,要找證據也不容易;事過境遷的情況下,檢察官針對這種案子也不會想要開立搜索票申請,主要是因為麻煩又沒意義啊!
而這也衍生,既然沒在你家查到,那怎麼會說你下載呢?除非你自己承認!
3)、傳喚同地址的其他人
通常除了傳喚 IP 申請者之外,假如 IP 申請者表明不是下載者,那麼檢察官通常會傳喚同地址的其他人,所以可能找同一個地址的爸爸、媽媽、阿公、阿媽、小孩、房客來詢問,而他們會被列為證人身分出席,基本上也是問上面的問題!
4)、盡量提出更多證據來說明不是你
這部份你要自己想辦法,例如你家有 WiFi 無線網路,也可以列舉可能因為 WiFi 被盜用或是密碼太簡單被猜到、被破解,或者沒有設密碼、密碼設定為家裡電話,有可能有附近鄰居或是其他住戶使用等等!
也可以提出下載時間正在上班、外出、出差、不在家,或是你家沒有電腦之類的說明,來證明自己沒有下載!
5)、不要和解
因為查證是誰下載有其困難,加上被通知的下載之間都已經過一段時間,單憑 IP 也無法起訴,所以偵查庭過程,庭上檢察官或下面片商代表,通常會一直慫恿你趕快和解結束,這時你要記得沉著「直接拒絕」即可,不用急著和解!
因為,一個想結案 (檢察官)、一個想拿錢 (片商代表),兩者當然一直慫恿你付錢了事,只要你堅持不是你,最後通常都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和解要賠個 3 萬、5 萬、6 萬、8 萬不等,也可以省下後面的程序,但既然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你幹嘛賠?心虛承認?還是怕前科?(最終不起訴那來的前科?)
六、偵查庭結束之後,檢察官會依據這過程進行判定,結果會有三種:
1)、僅憑 IP 無法證實是當事人,證據不足不起訴,通常是這個結局!
2)、檢察官於調查過程發現瑕疵說謊或當事者自己承認,所以起訴!
假如因為過程說謊被發現 (有此案例) 而被起訴,後續就會有法院傳喚,可能會有「正常程序」跟「簡易判決處刑」兩種,前者法官開庭進行雙方辯論,之後審理判決。
簡易判決處刑不開庭,偵查庭調查過程送到法院,由法官依資料審理判決,也就是說簡易判決不會再給被告辯駁機會,假如真的起訴,務必聲請以正常程序開庭來避免自己吃虧!
3)、假如像第二點那樣被起訴,那麼就爭取調解庭來進行和解,你賠錢給片商,通常 3~5 萬片商撤告!(但這是只真的被起訴,且證據對你不利時)
七、刑事訴訟結束,還有民事訴訟
前面提到,通常一開始會以刑事進行求償來嚇你,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但片商代表「可能」會再提民事賠償,這就代表還有民事官司要進行!
民事庭跟刑事庭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獨立體系,兩者之間會互相影響,結果依舊是由法官認定來做判決,有可能刑事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但民事部份必須賠償的狀況,不過基本上很少!
民事部分依舊看你怎麼證明自己的清白,也同樣是看對方怎麼舉證是你,簡單講就是對方提出 IP 說你有,而你要提出證據說你沒有,一直攻防到結束!
然而,民事訴訟,提告者必須繳錢、繳保證金、提具詳盡的損害證明來要求賠償,所以其實民事求償上並不容易,且民事賠償通常判賠金額也不高 (有些判決案例就一萬,甚至還有看過 768 元的),大部分片商會轉移對象去找願意趕快給和解金的人,所以基本上目前看到走到民事的判例並不多,理由同樣如上,證據不足難以認定!
有些片商會以「因為你家網路管理不當被盜用導致被下載,所以以你有管理疏失之責任來要求民事求償」,但假如你家 WiFi 有做網路密碼控管、有做流量控管、密碼也沒有公開,那麼基本上你已經有做管理,就沒有所謂的管理疏失,片商還是會嚇嚇你,看你要不要趕快給和解金,因為和解金才是他們的主要目的,而不是要讓你坐牢或留案底!
結論:
僅以 IP 資訊來取締「違反著作權法」在當今網路生態上以及法律上被起訴的困難度極高,只憑 IP 也不會因此被起訴,因為證據不足,除非真的在你電腦上查獲下載檔案或下載紀錄!
片商由 BT 程式看到的 IP 也只是 IP,無法知道 IP 是「誰」在使用,警察調閱電信網路業者也只能查到當下 IP 是那一個申請戶使用,但申請者未必就是下載者,如果沒有在當事者電腦中查獲,最終就是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說真的,這整件事情就是司法蟑螂為了和解金而浪費司法資源,對警察、對司法資源來說根本就是無盡的消耗,個人覺得即便違法下載不可取,但片商利用民眾懼怕來拿取和解金,大量浪費司法資源的實在相當不可取。
片商願意這樣玩,是因為報案不用錢,且過程會遇到許多民眾因為害怕被起訴而選擇和解給錢,這讓片商只要輕鬆蒐集 IP 就能輕鬆獲得賠償金,效益比讓片商願意不斷提到來獲取他們認為該有的權益 (而這確實也是他們的權益,也不能說他們不對,反之應該要提醒大家不要下載版權軟體、不要下載版權影片,尊重智慧財產才是讓自己站得住腳的最佳利器)!
最後,本篇並不是在教導真正的下載者如何脫罪,而是不認同「利用下載者恐懼來獲取利益,並消耗司法資源」這類行為,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更應該首重程序正義,一來不該在證據不足情況下以 IP 將網路申請人列為犯罪嫌疑人,所以申請人絕對有義務去捍衛自己的清白!
再者,所屬 IP 下載與否,除非警方開立搜索票查扣下載者電腦,並且確切查到下載證據才能起訴!
通常這類案件在被詢問時都已事過數月,若電腦上沒有查到確切證據,那就根本無法起訴!
再者,真正上傳犯罪源以及網站不抓,而去抓下載者,即便這樣會讓下載者有警惕與嚇阻,但不抓源頭的做法對嗎?或者源頭根本就是片商?(我只是假設,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沒有罪吧!)
許片商以及警方都會說手:「XX 論壇主機設在國外,我們無法抓到」,奇怪.....無法抓到源頭是司法、立法、跨國司法合作上應該去努力的啊,怎麼會反而不去想辦法解決源頭,而是被片商利用民眾恐懼司法而賺取和解金呢?片商把司法資源拿來當作他們取款工具?這樣對嗎?
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裡,和解本身是法令給雙方快速解決的良好設計,但片商卻利用和解機制以及民眾懼怕法院程序、害怕留下前科的恐懼心態來形成獲利行為,期間更讓律師從中分一筆 (但其實根本是不會被起訴的案子) 告訴人的委託費以及書狀撰寫費用,也讓真正司法資源被消耗,而無法有更多時間去處理這社會上更多應該被加速處理的案件,實在相當不可取!
片商維護自身著作權益是應該的,但如果是刻意藉由引發大量訴訟行為來逼出民眾和解金,這種以司法逼迫民眾來獲利 (以刑逼民),完全不管期間浪費的司法資源 (警察、檢察官、法官)、社會資源 (請假、交通往返、工作、影響其他緊急司法案件),不把司法留給真正的需要,那........撇開受害者角色,其實這種行為應該被唾棄!
完結篇:
對了!大家應該很關心我的朋友後來有沒有事吧?答案是,沒事!
去警察局做完筆錄,經過大概三個月,後續收到地檢署 (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要他到案說明,同樣跟地檢署說明兩次之後 (去了兩次,一次自己去、第二次家人一起被傳喚說明,過程大概三個月),片商依舊咬定不放,於是撰寫刑事答辯狀送交地檢署說明下載人不是自己,從地檢署說明、遞交答辯狀之後大概經過半年,罪中收到刑事不起訴通知,全案終結!
也就是說,整個過程斷斷續續經歷約一年半,要不要陪他耗?還是賠錢了事?就看你自己!
整個過程如果當作學習,其實也可以學到很多、看到很多噁心的事情,就看你怎麼應付!
記住:
一、單憑 IP 不能定罪,網路申請人也不代表就是下載行為人
二、警察沒有搜索電腦 or 沒有在電腦上發現種子檔案與下載影片、下載紀錄,就是沒有證據,回到上面一點!
三、不要跟片商和解,也不要給和解金!唯有大家都不和解、不給錢,片商這種行為才會終止,而不是以刑逼民來拿錢!
片商著作權真的被侵害,要提告我是絕對支持,但請拿出確切證據,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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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 盜版《痞子英雄》 數百網友獲撤告 (不起訴)
被檢舉下載盜版影片 全家人被查不在場證明 (不起訴)
用 eMule 下載A片遭逮 警:共享軟體散布就違法 (人贓俱獲被起訴)
非法用「BT種子」下載歌曲! 8家唱片公司聯合提告 (有營利行為被起訴)
影片收進 YouTube 播放清單 男枉賠 2 萬
12 網友被捕 工程師 廚師 學生 工人 供下載李宗瑞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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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某個法律咨詢網的人有遇到這樣的事 他也是那樣般的回答,但1個多月後他卻收到法院的傳票,被列為被告 怎這樣還是被列為被告了呢?看看日期是2015年12月的事
是的,警察局做完筆錄之後,接下來會進入【偵查庭】,在偵查庭審理的階段,就是被告身分,而在這個階段被告要進行反證,也就是提出證據來說明自己的清白! 而片商代理也是藉此流程,讓你以為已經被告了,但其實偵查庭跟警察局一樣,都還是在調查階段,通常在這個階段沒有其他證據,就是證據不足不予起訴!通常片商代理也知道,所以一定要在這個階段盡力要你和解了事,這就是把你帶入以為是法庭的地方 (其實只是偵查庭) 然後要和解!講白了,就是要和解金...... 你不給,繼續拖,最後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我就一直很好奇,如果當事人剛好電腦也換了,重灌了,硬碟壞了剛好換一顆... 警方也查不到證據,這樣要怎訂罪? 去找了找無X論壇,有人被叫去,警方就一直拿截取100趴的網頁給他看,然還就一直勸當事人和解比較划算...這...真的有點扯,然後還拿其他的案件以及被起訴的案子嚇對方 但一般人因為礙於要法庭及要上班等等等因素,很多就賠錢,另外重要的一點是,是不是上了法庭就又要請律師?很多人就覺得這樣也不划算,而片商也算準你請一個律師要多少錢 這種事...法務部都沒去想怎封掉網站,然後讓這問題一直留著...他們不知道這種事嗎?公務員在幹麻?
是的!現在的狀況就是這樣,完全是利用民眾的懼怕在拿和解金,我個人對此行為真的覺得深深不以為然!犯罪事證根本沒有看到啊..... 所以為什麼最後這種案子都會以證據不足而給予不起訴,因為就像您說的......查不到證據啊!只依據一張 100% 畫面真的不能代表什麼......
不查還好,越查越誇張,2015年痞子2那件事,導演的意思是要讓大家正視這件事,所以最後都沒起訴 這本來才是正確的作法,但同年開始,告人的案件開始大增 今天看到某片商要告谷阿莫居然還要集資...一堆不知片商行為的網友還在那叫好,當然他們也不會付錢幫代理片商告人就是了 有些反谷阿莫站片商的言論看了,只能講,無知真可怕= =
因為還有一個案子是被告給了和解金,結果法院判決不起訴,白給了!但已經給了又要不回來,雙方已經簽和解,結果中間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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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才不起訴結案, 拖了大半年, 這期間我有想到一個問題, BT的特性就是下載時也同樣在分享, 而廠商取得IP的方法就是使用BT下載檔案, 可是他在這樣做的時候, 不就等同他也在分享檔案嗎? 是不是可以說網友是在下載廠商上網分享的影片, 版主可不可以幫我分析一下我這樣的說法有沒有什麼問題?
你講的沒有問題,但只能視為一種假設! 部分 BT 軟體是可以看到分享源以及分享狀態的,所以對方也可以透過這類 BT 下載軟體取得清單!
有個疑問 若是在未下載100%前,其實所上傳的檔也是不具完整性的檔 這樣也能算散布嗎?如果是,這算辦案或是舉報的瑕疵 照理講應該是要有完整100%,之後又繼續上傳的才算構成散播吧? 另外,似乎還看不到片商有收斂的迹像 bt的時代快結束了
以 BT 的 P2P 架構來說,其實不管是多少 %,下載同時也在上傳,這是 BT 的特性,所以就構成散佈!片商線在就是抓住這點來進行提告,但通常用 100% 的畫面來當證據,比較有立足點說對方真的有完全下載,這只是一種速與!但其實不管是 10% 還是 100% 都不會被起訴,因為單憑 IP 是無法當證據的,且是片商自己抓的畫面,沒有第三方的認證與證言..... BT 時代其實談不上快結束,很多論壇上依舊有許多 BT 種子,也還是很多人會透過 BT 下載,這個陷阱永遠都會在,而相關事宜在文章中也都提到了! 目前片商抓住大家懼怕以及怕麻煩的心態來繼續索討和解金,不和解其實最終都是證據不足結案,但這過程舟車勞頓又麻煩,很多人因為怕麻煩就選擇和解金付一付省麻煩這樣,但其實根本可以不用去和解......
業者報案的話,通常警方都抓多少人呢?要抓多少人是取決於警方嗎?
如同文章說的,有人報案警察就要處理!至於會多少人?會抓多少人?這沒有標準答案也沒有任何可確定資訊,因為警察收到多少名單,他們就要辦案,因為這是警察的任務!會抓多少,就看根據 IP 可以查到多少人、查到名單之後就通知多少人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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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用心回覆 人真親切
謝謝您的用心回覆 人真親切
謝謝分享資訊^^
真的是太受用,我去年也被叫到台南的警局~~過一年多了沒有收到法院的傳票,這樣算結案了嗎????看完你的文章後覺得安心多了。因為我只回達不是我,我不清楚,wifi很多人在用~~謝謝你的文章
是啊!如果網路申請人就被當成犯人,那全台灣公司行號的 MIS 與負責人都要被抓去關了...... 最後會收到一張不起訴通知書,那樣才是結案唷!
所以這是一條財路! 去低價購入代理爛影片以後(反正有個版權的冷門影片紀錄片都好),把圖片(截圖必加點裸露)和影片說明(鬼扯一番)包裝漂亮一點丟到各大主要論壇去吸引人下載跟釣魚一樣,自己當然要把原始檔案上傳才會有魚能全部下載完畢,然後就找個工讀生在電腦前釣魚,最後就是起魚網喊價賣魚的時候!好處是只要天天搭高鐵去收錢就好,辛苦的工作都讓檢警去忙就行。 再辛苦一點主動釣魚的可以帶著下載好檔案的筆電,到外面搜索無密碼或是破解WIFI密碼以後,連上網路以後馬上開始上傳檔案,然後打電話跟賊窩工讀生講開始截圖收集證據然後提告,五分鐘完事! 只要沒人看到作者這篇解法或是懼怕官司的想必大多屬於後者,獲利必豐! 司改會著作權法微罪除罪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你知道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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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熱心回覆!
最近這類事情又上新聞 後來去查相關的資訊發現大部分的法律質詢網、論壇的回覆大多要你趕快付和解金 不然到時候上法院 可能會出現持搜索票到你家扣押電腦、坐牢、罰得更重 倒是跟他拖到底最後無罪的資訊比較少 不過倒是滿好奇為什麼片商拿一張100%的IP圖片就能跟警察調到你的資料?(通保法無效嗎?) 而且看一些網路上的案例 警方似乎都希望你賠錢了事,怎麼不是覺得憑IP來抓人很誇張 不管你有沒有下載 真的有案例是跟片商槓到底後賠得更多甚至被抓去關的案例嗎?
其實網路上找找,有很多是最後罪證不足而獲得不起訴,只是要時間去跑程序! 同文章裏面說到,其實警察只是職責所在,有人依據 IP 資料報案,警察就必須跟 ISP 業者調出 IP 的資訊來處理這個檢舉人的需求,並請 IP 使用者到案說明!但從 2014 年開始,其實警察已經不能私自調閱通訊資料,這條文恐怕還有很多警察沒跟上,所以這種與程序不符的調查機制,其實被告也可以主張證據無效之論。 警察為了希望能快速結案,逾越了新法規的規範而調閱通訊人資料,只想趕快"找申請人"到案說明來結案而以!所以如果你家裡網路是爸爸申請的,那爸爸就要去警察局做筆錄說明!可是在法律上人人都是嫌疑人,但也人人都不是犯人,申請人也不代表犯罪人,沒有證據只憑一個 IP 是無法定罪的,除非開立搜索票到你家並且找到確實有下載的具體證據! 而這類案子,確實有被抓去關的,印象中是判兩年半,但被判的原因主要是偽證,因為老公下載,結果偵查庭時跟老婆沒套好,結果被抓包了!
『警政署為保障人權,避免無辜網友遭警方任意移送。。。』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sp?xdUrl=/wSite/discuss/Issue.jsp&id=10097&categoryid=1&ctNode=11337 警方針對網路申請人詢問後,如果完全不採信申請人說法就移送地檢署,跟警政署的說法完全不一樣的話有救濟管道嗎? 警方怎麼沒想過可能是網路重大釣魚手法,涉及利用國家公權力資源來做不法恐嚇取財呢?
基本上,沒有採不採信的問題!同文章裏面說到,其實警察只是職責所在,有人依據 IP 資料報案,警察就必須跟 ISP 業者調出 IP 的資訊來處理這個檢舉人的需求 (但 2014 年之後,這行為已經不能由警察行使),並請 IP 使用者到案說明! 由於 IP 無法證明當下使用人是誰,所以只能"找申請人"到案說明,也就是你家裡如果是爸爸申請的網路,那爸爸就要去警察局做筆錄說明!由於申請人不代表犯罪人,真正在當時使用該 IP 下載的人是誰?說真的.....事過境遷真的查不到!警察只是依程序傳喚進行筆錄製作,警察並不是法官,所以他不能針對這樣的刑事案例去判嚼起訴不起訴,最後還是要將筆錄以及調查結果送地檢署或法官進行審理。 警察權責不能判定誰有罪誰沒罪,所以後續程序會經過地檢署,而不是警察不採信申請人說法唷!
根據通保法第5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http://www.tyc.moj.gov.tw/ct.asp?xItem=334615&ctNode=20338&mp=012 才能調資料吧 為什麼片商可以憑一個IP圖片就調資料?? 是我誤會通保法的意思嗎? 而且一開始不花錢和解接下來就要請假配合跟他走流程 提供電腦、舉證自己沒犯錯 看越多相關報導就滿擔心自己會無辜中招
就如同文章說的,其實片商或是代理商是以民眾懼怕的心理在讓民眾自己招認、自己和解,答案就是這麼簡單! 其實網路上也可以找到一些案例,最後通常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因為警察職責所在要依據 IP 報案資料進行調查,於是警察就跟 ISP 業者調出該 IP 在當時是由那個住戶使用,而能調出的資料就是該網路的申請人到案說明,也就是你家裡如果是爸爸申請的網路,那爸爸就要去警察局做筆錄說明,同理是你申請的,那你就要去警察局配合調查,但下載的可能是你弟弟、你的鄰居或是知道你 WiFi 密碼的朋友!換句話說,下載者不代表就是申請者,申請則有責任義務去做說明,同時也包含我不知道是誰下載的 (申請人怎麼會知道誰下載什麼呢?) 所以,申請人不代表是犯罪嫌疑人,真正當時使用該 IP 下載的人是誰?說真的.....事過境遷是真的查不到!有些公司或是學校因為有網管,會有完整的紀錄,但一般家庭是不會有的! 舉證固然是申請人須要提出,但"不知道"也是一種舉證,檢察官或警察必須找出證據才能定罪,而證據在那裡呢?只單憑一個 IP 是證據不足的!但很多民眾會因為懼怕或是怕麻煩而選擇和解,這樣就讓片商或代理商正中下懷了!
對呀 一般網路都是家中的戶長(父母親申請) 但使用大宗都是家中的後輩 總不會搞到最後家裡所有的電腦都要配合調查給他搬回去(好像至少要一個月以上) 搞到最後無罪 能反告對方精神損失嗎? 沒上過法院 上法院是不是誰比較會嘴?誰嘴的有道理?
說真的,我是不相信會為了這種事情大動干戈,除非是累犯累犯累犯吧.....
下面是mobile01上的討論串,也可以說明基本上檢察官不會單憑 IP 定罪的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961235
對!根本證據不足! 但是片商就是利用民眾的懼怕來賺取和解金,這點也是讓我很不爽而寫出這篇文章的主因! 利用民眾的懼怕來賺錢,這真的非常非常不可取!
手機好像也可以用這個bt程式下載?這樣範圍是不是又要更擴大了?謝謝您不厭其煩為大家解惑,感恩。
手機雖然也有類似的 BT 下載,但...........由於手機就是個人用途,如果真的因為手機下載被叫去喝茶,那........就真的比較難解釋了,畢竟手機你要說是別人使用,是真的比較硬轉 XD 我知道大家都很想下載有的沒有的,但.....放棄 BT、放棄下載版權檔案吧,務必尊重智慧財產權!
我想樓上的意思應該是手機也可以下載BT,所以可以更理直氣壯地解釋成wifi被盜連吧。
這就要看正式審理時是否接受這種說法了,這個我沒有答案......
我也滿好奇假設碰到這種事不跟對方賠錢和解 到最後是不是要將我家所有的電腦都提供給警察搜查? 或是警方會持搜索票突襲到我家搜查?
通常,按照程序,在警察局做完筆錄之後,到偵查庭正式展開大約三個月吧,而搜查電腦必須檢察官那邊開立相關申請才可以進行,所以真的要搜查也是到了偵查庭看有沒有必要才會進行! 不過有些警察也會做簡單的調查,例如到你家拍照 (營業場所比較會這樣做),就看你要不要配合了!
我也滿好奇假設碰到這種事不跟對方賠錢和解 到最後是不是要將我家所有的電腦都提供給警察搜查? 或是警方會持搜索票突襲到我家搜查?
這就沒有標準答案了,要看你在做筆錄時是不是被懷疑需要這樣進行!做筆錄很重要...... 而通常按照程序,在警察局做完筆錄之後,到偵查庭正式展開大約三個月,搜查電腦必須檢察官那邊開立相關申請才可以進行,所以真的要搜查也是到了偵查庭看有沒有必要才會進行!檢察官認為有需要 (警察局階段,他們是沒有這方面搜查權力的),才會到你家搜查電腦或是查扣電腦!不過有些警察也會做簡單的調查,例如到你家拍照 (營業場所比較會這樣做),就看你要不要配合了!
那不擅表達的人不就很容易被套話認罪囉!!! 像如果對方說你不認罪或是和解後面就會判刑、扣押....等 這樣算是恐嚇嗎? 對方報案後 警方會無預警的持搜索票突襲搜查? 還是說要做完筆錄後視情況通知搜索? 沒碰過這類情況 怕到時真的碰到 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了還傻傻地配合
我常說,法律其實有很多文字遊戲!就像追撞與推撞不一樣,說真的~以前網路上沒有人寫文分享,我們一般人還真的不知道這有甚麼差異呢!有時候真的是.....唉.... 通常按照程序,在警察局做完筆錄之後,到偵查庭正式展開大約三個月,搜查電腦必須檢察官那邊開立相關申請才可以進行,所以真的要搜查也是到了偵查庭看有沒有必要才會進行!不過有些警察也會做簡單的調查,例如到你家拍照 (營業場所比較會這樣做),就看你要不要配合了!
最近也被這類新聞吸引目光 Google很多資料發現一些法律論壇的網站 針對這類事件都是一副你死定了要你趕快請律師答辯(賺業績嗎?) 但看大大的文章又覺得對方要憑IP告成功根本是天方夜譚 不過也發現最後不起訴的貼文比例滿低的 大多是和解付錢 真的有人因此坐牢、罰幾十萬嗎?
你覺得新聞會報導無罪起訴這種沒有爆點的新聞嗎?而不起訴的人,你覺得他們經歷這段期間,都已經巴不得事情趕快落幕了,還會貼文嗎? 目前只有在 104 年有一個因為做偽證被發現的案例,除此之外,幾乎沒有!大部分有看到的判決案例,最後法遠就判賠一萬元民事賠償,因為片商代理也很難舉證有多少損失!
很好奇被警方問話時要什麼情況下之後會被開搜索票搜查? 一路到底否認,否認到警方不爽嗎?
這我沒答案,或許需要有經驗的網友來回答!
關於第2點 僅下載自用的問題 BT是共享軟體,當在下載時同時也在上傳(散佈)。 個人見解
所以才會被約談!
著作權的追訴期是多久? 之前不小心按到某部電影的種子 幾個小時後才發現 雖然沒載完就直接刪掉 但擔心碰到類似被約談的情況 這幾天都超擔心的
片商是收集名單累積到一定的量在一次報案嗎? 怎麼總覺得類似的新聞好像半年就報一次 而且每次看到一有人詢問 總是會有票人要你趕快賠錢和解 不然之後會很麻煩
他們都是批次批次的送,所以沒有標準答案!通常都是一批一批的,所以確實是到一定的量才會一次報案!
也滿好奇為什麼對方憑一個IP說是你家抓盜版 我們就必須用盡全力來證明我家沒抓 不是應該對方要有很明確的證據說就是你抓的
對啊,所以才會大多都是【證據不足,不予起訴】,因為只有 IP 並不能當證據!但法律就是這樣,有人報案,你就要配合調查,不是你~就要舉證自清!
如果是用手機4G網路以USB給電腦使用,但也有開啟手機無線基地台分享WIFI,這樣算是個人使用嗎? 還是跟分享器一樣呢?
跟分享器一樣,都算在你頭上!
話說用P2P影片播放軟體(先鋒.快播等等),有被抓的案例嗎?
只要是 P2P 都是一樣的結果,不管什麼軟體都是一樣的!
好的,那麼大部分人在當天看完後,如果真的被抓到,大概都是多久被抓呢?
看偵查速度以及是不是有片商提告、啥時提告以及警察聯繫的時間,所以你問的這個問題並沒有絕對答案! 也有可能下載完但沒有片商提告,那也就沒有後續的程序了!
看到上面說用手機下載BT的,應該更好證明自己沒有下載吧,畢竟說隨時都有開著無線基地台分享就好。
這就要看你這說法,檢察官是否相信了!
最近也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上面只寫著作權法 其他說明都沒 不知道是片商又要撈錢還是警察缺績效又在釣魚擾民 我想 去了反而作筆錄成案更麻煩 不如等傳票
建議該做的還是要做!
最近也去做完筆錄了,等待真的很難熬,加上小孩要顧,精神煎熬啊!
加油!堅持到最後,就是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你好...以上案例都是 無線網路 那 有線網路 能請問一下嗎
有線網路,基本上........就........沒有分接問題,所以用無線網路,是最容易為自己辯解的!
如果 有線網路 還能抗辯 被盜 或者是 IP不能成為唯一 罪證嗎
如文內的敘述,警政署也針對這件事情發出過說明: 警政署為保障人權,避免無辜網友遭警方任意移送,特別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偵辦網路案件時,應多方查明犯罪證據,不可只憑IP、時間或帳號、密碼即予移送。 刑事局電腦專家強調,由於IP可以被擷取、偽變造,更可能遭駭客入侵運用,故IP已不可當成唯一證據,必須再進一步蒐集其他證據,以免抓錯人。 有線網路,仍存在電腦中毒風險以及IP是被他人變造之後的結果!基本上就看自己怎麼反證了!
感恩感謝感激你的分享和說明
請問筆者,文章內容中ip或wifi同一時間有274使用者資料可以在那邊找到?
同一時間有274使用者資料?什麼時候有提到這個?
不好意思板主,應該是同一時間有254使用者資料可以在那邊找到?
這您要自己查查您使用的路由器或 IP 分享器的規格唷,其中 IP 分享去與路由器又有點不太一樣,而依據不同的設備等級,這些數字也會不太一樣,所以相關資訊其實你都可以從您購買的設備說明書中查詢到相關資訊!
依次弄懂 什麼是IP分享器 http://crazy.molerat.net/cmsb/weekday/reading.php?filename=99031293444.dov IP分享器可分出253個IP, 也就是最多可253台電腦同時上網. 對外同ip
請問一下,我也收到(到案通知單)也,也有打去問警方了,他說我的網路IP去年8月有人下載寒戰2……我想問IP下載是只家用電腦還是Wi-Fi連出去的也算啊?
不管你是什麼電腦或是誰的電腦,你家的 Wi-Fi 出去都是同一個 IP,文內有寫.....這個 IP 接到你家之後透過無線基地台變成 Wi-Fi 是誰在用?是你鄰居?路人?駭客還是親戚朋友?你知道嗎?說真的.....天知道!建議你看全文..... 網路申請人就一定是犯罪嫌疑人嗎?這邏輯很不合邏輯!賣菜刀的就是殺人犯??????
因為警察很篤定我是家用電腦下載到的……所以才覺得很奇怪……
這就要問警察了,請問他怎麼"篤定"?親眼看到還是在電腦查到?沒有證據就不應該篤定,怎麼現在連警察都用這種方式辦案,我的媽呀~
其實 用VPN使用其他人IP不是難事 也有浮動IP這東西 可能用浮動IP的人剛好跟你IP一樣然後被查到 IP不是一切 即使是都一定會留下紀錄的現代電子時代也有方法可以不留IP 種子是可以用百度代載的 也可以上網去找來自百度網疊.GOOGLE硬碟空間亦或者MEGA的上傳空間等等 支持正版亦然重要 但有些就真的是正版藍光DVD太貴 而代理商不代理也沒翻譯版 沒有像動畫瘋那樣小代價(廣告)即可觀看的那種網站 經濟不好買不起DVD 正版取得途徑太有限人們才會試圖尋求盜版阿 沒辦法改善取得途徑還要怪使用盜版其實就像是叫你們都不要看是一樣的意思 新的還好 舊的很多都沒 老的又都是中配 代理也有授權時間所以等到新的變舊番也會無處找 (就好比說沒時間去追特定一部或者到後面才得知那部的人們無法看) 對於看的人來說 不能看也不能載盜版 而且有正版也是修正後或是翻譯差亦或者畫質低(可能是上傳時壓壞檔案) 則選擇盜版 硬要抓是代理商佔有慾太強 惡劣硬要錢 會日文又堅持當正版廚就算沒字幕(NICONICO那邊吧)也要看的會認為支持正版才是唯一 是盜版都不看 甚至會鄙視看盜版的(這之中有買BD的也ˋ有只找像NICONICO那種低額經費即可線上看的) 不過對代理商來說 盜版會降低消費者購買欲望 且也有虧本風險 這之中 有誰對有誰錯 當然明明有正版1080P資源卻硬要看盜版480~720P那種就很 奇怪 有正版資源懶得找等等 (也有因為國籍而無法觀看的不說 B站只要用擴充功能自動掛牆即可直接看 PPS也漸漸轉正版) 而不管是什麼想法 堅持一定要只看正版的大致上都不會去體諒看盜版的 實際上動漫繪師領的薪水不高 也逐漸倒了許多動畫產業公司 經濟也持續下降中 就算賣週邊 可空間依然有限 如果會買週邊的家中早已擺滿週邊產品沒得擺 恐怕就得抉擇捨棄哪些去購買 亦或者不在購買週邊 即便事務皆有多個面向 正面的永遠相信自己錯誤 反面則不認為自己有錯 則兩派想法往往造成衝突 卻造成衝突者皆沒有為對方設想過 而旁觀者則置之不理 不想牽扯 人會思考 但有些人很遺憾的ˊ並不是如此 而被激怒當下基本上多數者會失去思考能力而更一步的想像對方話中的含意 (好吧 扯太遠了 潛)
主要是因為片商委託外面的抓包公司進行提告,而抓包公司抓越多就有機會賺越多,於是........外包公司當然拼命的咬,咬越多他們才可以賺越多!
有板友反映沒看過「不起訴」的新聞, 最近就出來一篇熱騰騰的新聞, (似乎是首篇「不起訴」上新聞的?) 新聞內容也印證了版主的說法。 連結給大家參考看看: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14973
確實!這類案件幾乎都會以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過程雖然繁雜,但沒做就是沒做,不用被片商這樣喊一喊之後就和解賠錢,用這樣的心態跟民眾要錢,真的很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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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去了地檢署,檢查官只說叫我們跟對方和解,然後就不起訴。。那麼我該怎麼做呢?
如同文章內說的,如果你認了,那你就只能和解,因為你認罪了!檢察官為什麼要你和解?同樣文內有寫了! 但如果你真的沒有下載,同樣如文章內所述!建議您可以細讀!
最新的判例: 抓下載影片 警方向電信業調IP 法官:違反通保法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65547
沒錯!就是這樣!根本就沒有直接證據,老是利用民眾的恐懼在賺取和解金,唉.....
在做筆錄時就以不知道,不清楚來回應,只是後來好像才知道兒子下載來看,已經將近一年了。。我們是真的嚇到,也不懂得如何處理,結果檢查官給電話叫我們與對方和解,對方開出3萬元和解金,請問可有調降的方法
如果你沒有認,那麼就依據筆錄時的不知道、不清楚來持續即可,因為也沒有明確事證來證明! 但,如果你已經認了,那.....就......自己跟對方談判價格吧!原則上對方如果知道你已經認了,那他們不會降價的,到手的鴨子怎麼能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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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間看到這篇 想到一個類似的狀況, 不是p2p下載影片, 而是網購DVD 這也是一種陷阱 基本上在國內, 購買盜版的藍光或DVD (非二手, 價錢又很便宜, 很難說不知是盜版的) 購買在道德上當然有瑕疵, 但沒有違反什麼法律 不過呢, 如果是討從淘寶之類海外買進來, 這個購買盜版品行為就可以被解讀為 "輸入"盜版品.. 被海關查到後, 同樣事情就可大可小, 國內代理商就可以求償 這個網路上一樣可以查到一些案例 當然這有爭議, 是賣方輸入? 還是買方輸入呢? 而賣方在國外, 你買方在國內..惹得一身麻煩的當然是在國內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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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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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當保母,這時間我在家是不是要把電腦搬去給他們看,還是把我家wifi外面收尋的到雖然有密碼..照起來給他們看?
感謝小旭分享這麼多有用的資料,明天要去偵察庭,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要注意或是可以準備的部分?
多準備一點對你有利的"證據"替自己平反!
檢察官:有沒有下載你自己知道。我:沒有。 我主張著作權的91-1條是三年以下的刑責,跟據通保法規定。警察需要向法官申請調取票,但可想而知是沒有就直接調用ISP使用者的資料,我覺得這是不合法的證據,但檢察官一口咬定這二者沒有關係。他直接無視...... 檢察官的觀念,IP = 被告,他也不管你家裡面有多少人,是誰下載的,誰列為被告就當是他下載。 我主張ISP申請者不等於IP使用者,IP使用者也不等於BT下載者,沒有直接的證據顯示被告就是BT下載者。還反問我懂不懂電腦XD。 最後也不太耐煩的就直接結束。簽了書記官的記錄後就散會了。再來就要等後續的動作了Orz。
沒錯,現在"部分"檢察官確實有這樣的問題存在,他們的網路知識其實甚至低於一般學生!所以你必須提出證據來【教化】他們,告訴他們 ISP 申請者不等於 IP 使用者,IP 使用者也不等於 BT 下載者,但也因為這樣,所以最後到法官那邊就是證據不足而判無罪!期待您後續的好消息....
剛收到警察局通知.徹夜難眠.看完您的解說.心理舒緩不少感謝您!
看看文章之後,自己整理一下證據,然後去好好的"教育"他們 IP 不等於使用人,並且好好記錄下對方舉證的時間,提出這段期間你的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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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通知你作完筆錄後,你於筆錄中矢口否認,案件沒有直接移送,警方則是向法院聲請請搜索票,直接去你家搜索,扣押你電腦看裡面有沒有下載的影片,或是相關歷程紀錄,到時候就百口莫辯了.........法官:犯後態度不佳,卸責狡辯.....
基本上,警方沒有法院開立的搜索票,是不能隨便到你家搜索的! 再者,你說的是【真的有下載卻否認,真的搜索又在家裡電腦被找到,那就是確實犯罪而而否認】,與我所提【僅以 IP 就對網路申請者定罪】,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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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狀況和版主朋友很相似 偵查庭過程 我表示我沒下載怎麼為什麼要和解⋯ 結果還是收到起訴書 唉 接下來又不知道有什麼在等著我了
接下來你要準備【答辯】的資料!簡單講,現在對方弄了一個 IP 畫面 (證據) 來說你有,所以接著換你弄一些證據來告訴對方沒有! 法律上的爭辯就是這樣,你說我有、我說沒有,你拿出證據說我、我拿出證據反駁!不管法官、檢察官,都是看證據辦案!
你好:請問 我用安博盒子(電視盒)內建app 如新UB影視, CIBN高清影視或者魔力影視的電影連接網路在我家電視觀看電影,請問我這樣看看影有可能會被片商提告嗎?
你好:請問 我用安博盒子(電視盒)內建app 如新UB影視, CIBN高清影視或者魔力影視的電影連接網路在我家電視觀看電影,請問我這樣看電影的方式有可能會被片商提告嗎?
主要是"散佈",純觀賞是不用擔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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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警察局的第一次通知書,說我下載電影,但本人並未安裝任何BT及下載任何他所說的影片,只是網路申請人,下載者另有其人,所以到時候是否就像大大所教導的 本人並未下載或散步影片,
現在幾乎都是把申請人當犯人在看,所以你要提出你的證明!因為對於法院、法律來說,就是用證據說明!對方提出一個下載 IP 當證據,所以法院受理;而你也要提出證據說不是你,例如你當天在上班、不在家、網路怎分配架構是否被盜用等等等!
網路申請者不代表是Ip使用人,也不代表是我本人下載,有可能ip遭不明人士盜用,還需要提出什麼證據嗎 會對案情比較有力
其他證據,例如: 舉證時間你並不在家 家中沒有電腦 家中成員只有手機與平板 有訂閱線上影音,沒有下載盜版的必要 (若有,可提具繳費紀錄) : :
網路申請者不代表是Ip使用人,也不代表是我本人下載,有可能ip遭不明人士盜用,還需要提出什麼證據嗎 會對案情比較有力
證據就看你怎麼找了!因為對於法院、法律來說,就是用證據說明!對方提出一個下載 IP 當證據,所以法院受理;而你也要提出證據說不是你,例如你當天在上班、不在家、網路怎分配架構是否被盜用等等等!
感謝大大解說 目前要下禮拜才去警察局 目前想法是 1..先了解案發時間點本人是否在上班 如在上班就可以提供不在場證明 2..提供個人常用電腦給他搜查,因真的未安裝BT及下載不怕他查 3..大大所提供的新聞報導列印一份給他看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89626 4..再看自己本人是否是浮動IP,如果是在列印資料給他看 不知道還有什麼有利的想法可以讓我自行蒐證提給他看說
如果家裡有設立 WiFi 也可以主張被盜用,舉例自己的密碼可能使用太簡單或是使用電話而被破解之類的!這些都是你可以去自己提出當證據的。
要如何證明不在場證明,會不會懷疑你用網路連回家?
證據是要你自己提出的,懷疑不懷疑不是對方說的算,拿出你的證據以及說明,主要是要說服檢察官或法官!但通常只憑 IP 而沒有確切在電腦中查扣到下載檔案、下載歷程,基本上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本人電腦並未安裝任何遠端監控 電腦她要檢查時也可以用警察自己的方法查詢是否安裝過才對 然後小弟家裡也有設立WI-FI 但是中華電信來的時候設定就再未改過 使用電話破解是指??
有些人的 WiFi 密碼是用家裡的電話號碼當密碼,所以有可能被猜到或是被鄰居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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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個資法警察違法自電信業者取得IP搜集的證據,只要被叫去警局偵訊時打死都不承認,警察都沒有辦法,那些會被送檢的人都是被警察嚇到認罪,一般只要跟警察3~4小時以上,警察反而會認輸。 進一步搜證必須由法官開出搜索票到家中搜索,一般法官不敢隨便開出搜索票,警察已經違法搜索在先會引發爭議;法務部特搜組非常搜證都惹來大麻煩,警政署、新北市警局與海山分局的分局長為了升官不敢光明正大亂來。 因為警察監控IBT下載檢舉非法的行為,就有如中國在網路罵習包子怕到香港看劉曉波被判拘役一樣,辦案的海山分局包括轄區派出所本來就是非與油水很多;被起訴的網友只要住台北地區,必定會監視海山分局與轄區員警的紀律問題,只要抓到立刻PO上網或交給媒體追蹤報導,警察大學畢業的警官派去當主管,反而要小心拉那些三等警察考試或警專畢業的人當替死鬼。 前一陣子台南市警察為了抓竊盜通緝犯而打死嫌犯,那些現場辛苦的警察應該會白辛苦一場,最後是台南市刑大與分局警察大學畢業的警官拿一堆未結案的案件硬塞給死掉的嫌犯,提高破案率來升官,警察大學畢業的警察在台灣非常少,但是日後警界高官都市他們的天下。
hi 小旭,二月多開了偵查庭後,最近終於又收到結果,結果是不起訴處份,謝謝你啦~這篇文章真的幫助不少,而且建立了很大的信心。
恭喜!就說這些片商,完全就是利用民眾的懼怕以及怕官司過程的麻煩而拿取和解金,這種行為非常非常不可取!
今天剛收到通知書,要到警局說明,但因網路是登記在80幾歲的家長,根本不用電腦網路,其實是我們在使用,需要我們陪同到場說明嗎
一開始需要!因為它是網路申請人,而且因為他是網路申請人,所以他也會成為被告! 但.....同文中所說,由於不知道是誰下載,基本上最後也是不起訴!
小旭! 我也收到了還要到台北的警局作筆錄好煩哦><
必經過程,警察畢竟也是要配合偵辦,只是我文內也有提,警察現階段調閱申請者個資,已經違法了! 但現階段不適合去質詢警察,就配合他辦吧,前往說明還是必須!只是你認真看完文章全部,你就會知道,最後是完全無法起訴的,除非你們自己承認!
謝謝您的回應! 因網路是登記在80幾歲的家長,根本不用電腦網路,所以我想跟警察說,其實是我們在使用,家長是否可以不用到場,這樣會不會有問題!
基本上是不太有可能,就算現階段到警察局做筆錄可以不用去,之後到地檢署的時候,還是必須要被傳喚說明!因為再怎麼樣他還是關係人之一唷 ^^ 但,基本上........你認真看看文,最後還是沒事!除非你們自己承認!
謝謝您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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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小旭,二月多開了偵查庭後,最近終於收到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依違反著作權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權及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2罪名聲請簡判決處刑。 只有中華電信IP位置是我申請,但我否認下載影片,警察來家裡偵察只說明windows資料匣日期有修改事實,就這樣判刑了,我該怎麼做? 等簡易庭判決有罪再上訴,請提供一些建議,謝謝。
因為我不知道你在偵訊過程怎麼回答的?IP 是你申請的,但你是不是有使用 WiFi 進行分享?使用者為誰?很多偵訊過程的回答是會影響到結果的! 依據你現在的狀況,當然還是可以上訴!第一個訴求是缺乏證據,第二個訴求是目前證據的合法性以及適法性,尤其是沒有搜索票為什麼可以到你家調查?警察為什麼沒有法院同意就調閱個資?這些都可以訴請證據無效! 簡易判決會草草了事,建議申請正常程序,並且遞交答辯書!這些我都建議你趕快到地檢署或是法院的服務台去詢問該如何填寫文件,或者你花幾千元請律師幫你寫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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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旭...如果上偵查庭行使緘默權可以嗎? 怕因為表達能力不好會越描越黑
除非你有律師幫你辯護,不然緘默權反而對你不利!因為在偵查庭上,你要做的是【否認與澄清】,而不是緘默! 現在就是有一個人跑出來,說你有偷東西!結果你卻不說話,這時那檢察官會怎麼想?你要做的是要澄清啊,例如說:【你說的事情我沒有做,那天我根本不在家或是我家網路被盜用我不知道,你可能是網路密碼設定太簡單被使用或是被其他親友使用,但是我不知道是誰,而且我沒有下載,不信你可以調查我的電腦】,這樣的態度才是對的! 如果在調查過程中你都不澄清,不提出你沒有做的事證與說法,那檢察官就會認定你有做而往後送到法院,這樣你非但沒有把事情直接在偵查階段終結,反而要落到後面的進法院,何必呢?所以現階段當然要盡量澄清,並且提出證據來說明你沒有啊! 文中都已經有說了,建議你可以看看!
版大您好.今天警察來家裡給通知單 .小弟上來看了一下版大分享的資訊.想請問的是 網路申請人是我的爸爸.但是家裡電腦只有小孩在玩遊戲用. 家裡又是用做生意的.有時候會提共網路給客人用.想請問一下 該如何舉證 比方說我該準備什麼資料.老人家光看到通知單就快嚇死了. 打給承辦員警~ 也口氣不好的說 就是你們下載電影 不承認就通通來做筆錄@@ 看完版大文章.是想請問 家裡做生意 老人家又都在顧店 怎模提供有利的證據@@
不管怎麼樣,你都還是要做筆錄,給通知單歸通知單,你該去說明還是要去說明的!至於會不會提供網路給客人用,這個是你可以說明的,而附近的住家或是民眾是否因為知道店家使用的網路而使用,這個也都可以說明! 簡單講,就像我文章裡面說到的,其實該配合警察的地方還是要配合,該配合檢察官的地方還是要配合,都要去進行說明!即便過程中你會發現他們就是一直把你當嫌疑人,那種被當犯人的感覺很不舒服,但那都是它們的職責所在,所以配合他們,並且進行否認、提出證據,最後都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結束的!加油~ PS:有利的證據不是我能決定的,而是你要根據你的環境而提出的,每個人的狀況會不一樣!今天有人喊說你是賊,你要怎麼證明你不是呢?證據當然就要自己找證據來證明了,而且網路申請人是你爸爸,說爸爸平常不會用網路,都使用手機,這樣基本上爸爸絕對沒事,其他人不承認也不會有事,因為根本不知道是誰,包含你們也不知道,對吧!
我也遇到這問題好在法律是保障壞人只要狡辯拿我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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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檢警可以去伊莉查調查帳號申請人身分嗎?
不行!因為伊莉的主機在美國,台灣方面無法去請求調閱,所以警方無法從伊莉那邊知道 (換句話說.....恩....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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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旭你好~我最近也收到通知要去警局作筆錄, 花了幾天看了很多相關資料, 有一點我是比較有疑義 通保法第11-1條限制檢察官和警察調取的是"通信紀錄", 對"通信使用者資料"沒有規範, 後來看到這篇文章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8389/ 看起來警察直接去找ISP調IP使用者資料是沒問題的嗎? 因為"通信紀錄"和"使用者資料"是不同的東西? 謝謝
基本上是不行的,我文內有寫!因為這涉及個資法!
剛剛接到警察電話說是否願意讓他們來我家看電腦,我說可以呀~然後越想越不對~就爬文就看到大大的文章,馬上打給警察說 我覺得還是要有搜索票才能!感謝大大~
對!你這樣才是對的,必須要搜索票才可以,不然沒資格。 而這段期間你要好好的審視自己電腦中沒有會被抓到的內容以策安全 (畢竟你無法確保有沒有人動用你的電腦)
小旭你好, 所以我應該在警察局說明後"順便"問一下這IP使用者資料怎麼來的 接著在準備給偵查庭的資料中, 再將這證據取得的適法性疑義列入囉? (我沒有說警方違法取得, 只說有疑義 XD) 已經開始在撰寫偵查庭需要的資料了, 那這份資料要在偵查庭開始之前先送去, 還是開庭當天在帶去當庭呈上呢?
嗯,你的做法是對的!不要質疑警察,等偵查時再提出,以免惹怒! 至於偵查需要的資料,只要你收到開庭通知,就可以根據上面的案號送進去了!
我只是怕到時遇到不懂網路的檢察官, 無法理解IP和使用人之間的關係 我本身是網路工程師, 看來答辯狀裏頭要好好解釋何謂無線路由器了 XD 偏偏我家的無線路由器又是訊號超強的小米阿~
你本身是做什麼工作,這個倒是不用去做解釋,以免被主觀認定!
好的, 如果沒被問到就不會去說了 如果被問到, 可以說與本案無關, 就說只是一般上班族嗎
是可以!基本上為了避免承辦警察或檢察官的先入為主觀念,不用刻意講自己很懂資訊,因為這樣他們會覺得你既然這麼懂資訊,應該不會不知道________吧啦吧啦,然後就被套入當罪犯了!
我也收到了偵查隊約談通知書 未經授權使用P2P 於網路下載侵權電影.... 電話也是登記在父親名下 可是家裡只有我在住 警察說只有我一個人在用家裡電腦 那就是我下載的... 電話裡 叫我承認 談和解...一整個不知道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覆
不用理會啊,根本沒有證據怎麼可以這樣指控?什麼叫做只有一個人用家裡電腦就是你?這樣根本就是未審先判!文內都有說了,請詳閱!
今天去偵查隊說明完了, 筆錄當中偵查佐有給我看那張所謂IP擷圖 以及ISP提供的網路申請人個資 我有"順便"問一下這資料怎麼來, 他只有說他們"發文"去跟ISP要的, 並沒有出示所謂調取票, (如果有的話應該要給我看?) 但我也沒問~怕惹到就不太好, 畢竟偵查佐算是客氣 筆錄當中有些問題真的有陷阱, 還好有看過小旭的文章 倒是我說我有做補充資料, 偵查佐說整理好可以直接mail給他, 他會幫我印出來附卷一起移送給檢察官, 我去偵查庭自己再帶一份去就可以了 果然他們的證據只有來自一張擷圖的IP和有疑義的個資.... 所以我還是可以在要附上的文件裏頭, 說明我對這個資的取得方式有疑義囉 筆錄真的有問我做什麼工作, 我就說一般上班族 XD
沒錯,這問題很大!誰知道那張有 IP 的圖是那裡來的?有沒有人變造過?隨便一張圖改改數字就可以告人了?這樣好像不對吧!被告可以主張要求對方出示第三方公正單位認證過的截圖吧!
後來我google到這篇部落格, 好像也是有法官認為查IP使用者資料是不違法的, 仍有證據能力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8/03/ip.html 去看內文提到的"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的判決書, 看來法界對查IP合法與否, 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是有不同看法 那判決書唯一重點是, "被告承認有用BT下載動作"
雖然有證據力,但證據來源以及可信度是【可受質疑】的,尤其是現在改圖這麼方便,不僅可以合理提出證據力有疑問,更可在檢察官面前訴求個資未經正常程序取得、在未經合法程序取得之證據可主張無效! 另外,你說的案例,就像文內說的,它都自己都承認了,能不辦他嗎?既然都自己承認了,檢察官自然就直接裁罰了(賺到一個業績,結案)
小旭你好,可否分享你朋友的刑事答辯狀, 小弟要開第二次偵查庭了,, 第一次到地檢署開偵查庭時,真的看運氣是遇到哪種檢查官 我運氣很差遇到這個檢察官,,感覺他完全是站在原告那一邊, 一直跟我說最好趕快和解,他辦的案子99%是和解, 也不給我說話的時間,wifi ap位置圖他也說沒用....等等 還拿中華電信的合約給我看,說....網路申請人要負全責...等等 最後小弟不和解...檢察官居然要傳我一家老小....(我暈) 偵查庭開不到10分鐘,草草結束 因此小弟也想上刑事答辯狀,只是不知如何寫 我的email是sphone207@gmail.com 謝謝
我這幾天寄範本給你,寫好之後去送交答辯書!那些人都是為了自己業績去勸說趕快結案,感覺很糟!
看了樓上的經驗, 其實我很好奇如果遇到這種檢察官 堅持不和解, 他是否可以說"不和解我就起訴"類似這樣的話?
基本上,你在這過程中要提出反駁的內容,這樣它才有理由不起訴你呀!今天有人說你是小偷,你要提供證據反駁你不是小偷,如果你都不反駁,那樣被起訴之後反而又把事情拖得更久,這樣豈不是更麻煩!
是阿, 所以我也寫了近20頁的補充文件, 讓偵查佐一起附上移送了 ------------------------- 另外有兩個比較有趣的想法: 1. 即使BT下載了100%, 但只是檔名叫做該片名稱, 沒有實際播放過,怎麼證明就是該部影片? 某單位也可以創造一個小檔案種子, 檔案名稱是熱門電影, 內容其實是不相關的短片, 因為影片很短, 所以一下子就100%了, 然後就可以告了 2. 假設那種子真的是所稱的影片, 被授權/代理片商用BT來找誰違法下載散佈, 同時他們也在散佈, 可以發個mail去問製片商, 授權內容是否有包含讓該代理商網路散佈? 我印象中不同媒體的授權分開談的, 像是世足賽可能電視可以撥, 同頻道商的YouTube就不行
你的質疑非常正確!之前也曾經有案例,是片商在網路上亂抓,但後來被發現對方該影片是AB兩家公司共有代理權,必須雙方都提告才成立,單方面提出被判無效!
昨天還是收到地檢署傳票了,過幾天要去開第一次偵查庭, 列為被告, 所以我媽超級緊張, 雖說我已經準備很多東西, 但還是難免會緊張 當庭如果問我能不能到我家看電腦, 就要求檢察官須要申請搜索票是嗎....?
嗯,可以!只要你確定好真的不會被抓到什麼
想請問, 若被提告, 是到哪一個警局筆錄? (1)提告者的受理警局 (2)被告戶籍的轄區警局 (3)被告IP位置的轄區警局?
這就不是很清楚了,通常是【承辦的警局】,所以以上三點可能都不是答案!
幾年前,我曾牽涉類似案件,是網路圖案商標的問題,我說一下我的心得。 其實像這類求償金額不高的案子,要和解或上法院,我覺得看人的個性。 以案發到法院判決出來,算一年好了。 若你這一年來都看得開,走法院像在走廚房,生活不會因訴訟纏身而苦,案子不會在腦子裡揮之不去,你也有時間準備上法院的功課,你鐵定勝算也高,那你是適合選擇上法院周旋的人。 反之,你就屬於適合和解的人。很不幸,小弟不才,撐不了心裡揮之不去的亂想,及負面想法如洪流而來,根本無法工作,也吃不下睡不著,體重可說是一天掉一公斤。後來有去找那種免費的義務律師先詢問了一下,如版主說的,律師都叫你和解。但律師說的理由是:"為了幾萬元和對方玩一年,你划得來嗎?你熬得過去嗎?"想了一晚,同意了商標蟑螂提出的五萬和解金。和解書蓋下章後,當然心情馬上如釋重負,但也損失二個月的薪水。 網路很多類似這種鑽著作權/專利/商標的法律蟑螂,這些人通常都放個東西在網路上讓不知情或不懂法律的人抓來使用,然後就一張圖三萬五萬的喊價,不和解就告,這些蟑螂所抓的心理如同律師說的:"你的心理壓力和時間成本絕對高於他所提出的價格,他們用相對低價,讓你快速和解,他們換桌率才會高,專門用這種方式賺錢。" 總之,我覺得十萬元以下的案子,要和解或要上法院,純綷看人的個性。如果要上法院周旋,就要夠穩,不會亂想,準備功課,拿下勝利。若選擇和解,侵權的有心無心,情節輕重,都已不重要了。
真的,主要就是面對事情的心情調適! 像這類案子通常難以起訴,就是那些中間人用官司來嚇民眾,大部分人會怕麻煩就和解了,接著這些中間人食髓知味就繼續告別人,因為這樣錢還真的很好拿! 大家繼續這樣姑息,就會讓這些人越告訴多人,然後一直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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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小旭 倒是查到兩個否認卻憑IP就被起訴和定罪的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智簡字第41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1DiX9u%2BwumWsWmWQF5giGH92NxpiB4%2FcHEi9Nomoik0%3D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9號 (目前上訴中)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xe4Gck47mLs23Gfw7sdZoOyzYhfHkA%2far0kP2Rd9yAQ%3d 判決理由幾乎都是: "復查無該IP位置或上網密碼遭他人非法盜用之情事", 但是這怎麼查?
所以說答辯很重要啊!第一個案例判決文中提到:「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這個連答辯都不答辯,也就是連反駁都不反駁,當有人突然跑來說你是小偷時,卻甚麼都不說?這樣就被當默認了啊! 至於第二個例子,也是類似的狀況!判決文述:「訊據被告柯宗佑固坦承案發期間休假人在戶籍地,也有使用比特彗星之BT軟體,惟矢口否認涉有本件犯嫌,辯稱:自己申請使用之網路IP位址應係浮動IP,且家中網路有使用3 台無線分享器又不確定有無設密碼,亦不確定有無使用BT軟體下載等語。」以及「查無被告所稱網路因未設密碼疑遭盜用情形,其所辯尚難採信」,有沒有發現他的說詞那邊有問題?說【沒有使用、又不確定、亦不確定】,結果又被抓到,言詞閃爍又沒有證據反駁,我只能.......答辯真的很重要啊!
前面提到的第二個判決, 上訴後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ohunKgPWSt7Vdnmeh7Z3Fi9zqPLdDYYXZRxkX4CiyNk%2fvR3WcexAVw%3d%3d 雖然上訴理由有提出違法調取IP使用者資料, 但二審法官看起來沒有對這個理由提出見解, 而是針對檢察官無法證明該影片存在,或曾經存在於被告的電腦設備中, Wifi會被破解密碼這段, 倒是不被二審法官採信的 QQ
嗯,基本上就是很難起訴,真的要會自己好好寫答辯以及上訴,什麼都不說都不反駁,就被吃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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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已收到不起訴書了,,非常感你的文章,幫助太大了!! 希望其他遇到相同問題的人,都可以看到你的文章
恭喜恭喜!希望可以幫助到更多人避免這些抓住民眾懼怕而拿取賠償金的行為!
你好,我在今天12/7 也開偵查庭, 我有向檢座提出警察是否可以自行調閱個資是否合法, 不用經過法官同意嗎?檢座回答我員警調個資是合法不然員警如何查案 , 因為我不知道還會不會再開第二次偵查庭在這之中我是否要準備證據證明檢座說法錯誤, 然後檢座說我的IP是固定式, 就像家裡的住址一樣是可以證明是我的而我回答檢座我當初申請是浮動式ip, 連我自己也不知道IP是多少, IP也有可能害客入侵使用, 然後檢座回答我要自己去找出使用者我回答他電腦只有我一個人使用我是要問誰呢?是否也是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以上再麻煩您解答,謝謝
請試著找出被舉發當天,看你有沒有不在場證明,例如去上班上學還是不在家!另外如果家裡有 WiFi 沒有設密碼也可能被使用,這些都可以當作證據提上去,你要撰寫答辯書送上去!
補充一下,最後檢座問片商和解金要多少,片商回答20000元,然後也沒問我同不同意就說結束了,然後列印紙張出來叫雙方簽名簽完出去片商也沒找我談,我就直接離開了,事後想這樣應該不算和解吧!不會掉入檢座的文字陷阱吧!
你簽名,是簽什麼呢?如果是簽當下的司法庭會議紀錄,那書記官應該會跟你確認當庭的答詢內容,確認書記官記錄的是你說的,他就會要你簽名,如果是這個簽名那就沒關係! 但如果你簽的是同意和解書,那就不一樣了!所以你必須先回想一下你當天簽的是什麼???這答案只有你本人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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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旭您好: 我在12/26要去地檢署開偵查庭,除了準備前述資料外,有需要準備"刑事答辯狀"嗎?
答辯狀建議開庭前就送達收發處,開庭當下送的話,現場的書記官以及檢察官並沒有時間看,開庭都是雙方在辯論!
小旭您好...剛去警局做了筆錄 我想接下來應該是地檢署會開偵查庭吧 所以想說是否可以參考一下您的刑事答辯狀範本 為接下來的流程做好準備 謝謝
小旭您好,昨日晚上大概8點多有接到台北親戚打來的電話說有一封從高雄上來的通知書,那被通知的對象是我媽媽,她戶籍地在台北沒錯,因為都沒遇過這種事情當下確實慌了手腳,所以打了通電話給該負責的員警,首先第一家裡網路申請人是我媽媽,第二網路全家都有在用,第三已經確認過電腦沒有員警口述說明的電影,在這電話對答中我媽媽先被問說有沒有使用P2P軟體做下載,因為我媽真的只是用電腦上網上課查察資料,然後電話由我接手,員警詢問到是否有下載該電影,在8月的時候,因為說真的時間也算長4個月前的事情也不清楚,當下我是說沒有下載電影,也詢問是什麼電影?員警也回答說終極殺陣5,那我這邊還是說我也不太清楚有沒有下載阿忽然這麼問我也不曉得,員警是說那可否下去做筆錄,這邊就又由我媽接手說那個做筆錄的日子都在上班我們也無法下去,員警則表示一個折衷的辦法,要我們寫自訴狀說明傳真給他,到時候把案件在轉上來新竹這邊地檢署由新竹那邊做開庭,那說巧不巧其實鄰居是一個退休的律師也當過檢察官,我們趕緊去詢問這方面的知識以便了解下一步如何處哩,那鄰居也很熱心提供一些建議,但因為他沒接觸過這種案例所以也只能依照他所認知的去告知,後來我才看到這篇您寫的文章,也打算明天將您的文章提供給鄰居律師看一下看看,那這邊他也提說寫自訴狀可能太危險,因為這是刑事案件,如果寫自訴狀沒寫好可能間接影響到整個案件,這點我媽其實已經有點嚇到也不想事後衍伸不必要的麻煩要安撫她的情緒可能是個問題,我也說了很多說要佐證的事情但反而被我媽說我這邊是理由一大堆,我也只能苦笑,那我想問的是針對員警這樣電話做詢問的內容我們這邊的回應稱得上是口供嗎??假設他在電話詢問有沒有下載電影,我這邊說不清楚,那我就反問說那如果有下載呢??員警是回答那就直接坦白說就好,檢察官會依照你是否有前科做判決,基本上都是緩起訴或者不起訴。
基本上,我會建議: 一、不知道就是不知道,沒下載就是沒下載! 二、媽媽是網路申請人(就申請人),媽媽也沒下載,媽媽也不知道怎麼下載! 三、讓他們轉到新竹,沒問題!(而且最後還是會轉到智財局法院) 四、要寫的是答辯書,不是自述狀! 五、查無具體下載行為人,且在電腦中也沒有找到下載影片的話,最後都是不起訴!
這邊在補充問一下,像這樣的案件目前被通知人是我媽,為了讓我媽不想為這是情操心,可否把這個被通知人轉成我的名子,首先我了解如果真的要搞到警察來查扣電腦家裡有3~4台電腦他是全查扣?雖然我知道最簡單最沒事的做法確實就是我媽到時被請去開庭的時候她直接說他就不懂電腦也只會上網上課查資料就這樣什麼P2P什麼IP根本完全不了解,但就很怕說檢察官是否會有一種釣魚的心態讓我媽說出一些可能有或可能沒有的答案,因為我媽也是真的不曉得我用電腦除了玩電動查資料看影片以外還做了些什麼,所以才想說這個部分是否把被通知人改成我,到時候讓我出庭把這事情做個結束?
並不會!因為主要通知人是網路申請人,所以媽媽還會是被主要的通知者,而且出庭的時候要做說明!而你可以用關係人的方式出庭幫媽媽說明。但其實你不用出庭也沒關係,讓媽媽去說明:「我不知道」,基本上到最後都會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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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先感謝林小旭您的回答,接下來我遇到今天的故事就精彩了,我媽今天打算傳真過去,她播電話要請偵辦的員警給傳真電話,那位警官呢就說喔~小姐你如果是要傳說你沒有做你不知道沒下載的話就不用傳真了,只有你們今天有人承認有下載有做才可以不用下來高雄這邊做筆錄,我媽也是有點嚇到拉,她就問阿就沒有做要做什麼筆錄家裡有其他人用網路,員警就說我知道不是妳(指我媽),是妳家裡有男生下載的吧??上次不是一個男生在跟我講,我媽就回復她是我兒子,阿他也沒有下載阿,請問是下載什麼電影,員警又說通常一部電影要下載1~2個小時這邊都有記錄,我媽這時候更無言就問,請問你怎麼知道1~2小時你有下載過?員警又沉默,最後就說總之你們沒做就下來做個筆錄。我媽這邊通話就到此結束之後她打給還在外頭的我跟我說被那員警弄得頭痛要我趕緊回去看怎樣處裡,接下來就是我跟員警的電話對話,這邊我就不多做贅述,首先1.員警表示這案子就兩個走向A:認罪,流程簡單送檢察官看你有無前科,沒前科也許判緩起訴、不起訴,阿緩起訴對妳媽也不會造成什麼影響,B:打死不認就麻煩接下來要做很多流程調查等等,那順代一題現在有個叫簡易法庭,就是法官最後認為你有最就是有罪沒法上訴,不管你說你沒做就認為你沒有,法官覺得你有就是直接定罪。針對員警這番話我就回應,那你意思是這是黑判??什麼都沒查清楚就判??員警還直接說哎呀~還是有很多黑判阿反正你不認到時候就看法官怎麼判,2.員警表示今天就是查到你家的IP有一條"有線網路"接上一台電腦用BT下載電影,那事後如果法院申請搜索票要查你電腦,你到時候拿一台電腦來給我們查我們也不能完全認定你沒下載,因為你可能拿一台沒下載的電腦給我們查,阿這樣證據也是不足夠不足以證明你沒載。3.員警表示他辦這類案子辦了10年有8成有罪,當初李宗瑞什麼性愛光碟也是大家下載的一大堆,警方有要查明到底是誰散播這些檔案要抓出主謀,那時也是網路很多人推說抓不到,最後是由他(這位員警)提供一個方法,所以還是有抓到人啊。4.員警表示我一錠是上網看類似文章才會覺得沒事的阿,但是網路上的文章都是那些根本沒他的事情在一旁打最砲的人在那講說沒事沒事的,要確切一點你就去找個律師或者檢察官來詢問這類案件再來講這些,目前我們雙方沒個共識沒個答案,反正下來做個筆錄就對了。之後我這邊就說我們這邊都願意配合阿,但是請不要有點誤導我們認罪就好事情比較快解決,接下來就要等我陪我媽下去一趟高雄才知道什麼情況,在這裡我很替你們這些熱情提供這些資訊的人抱不平,什麼叫做旁人只會打嘴砲,那好多篇的網友們貼出來的案子貼出來的敘述都是打嘴砲??辦這類案件10年的警察提供抓到犯人方法的警察目前還是一個偵查佐,我是不清楚這個位階高還是低,但如果他這麼有能力的話應該也不止這等級了我覺得,做任何事情講求證據,他竟然直接說出到時候法官覺得你有就是有你也不得上訴這種話,那這樣台灣還需要律師還需要檢察官嗎?一個法官決定就搞定了阿,何必怎麼司法程序呢??
就跟我文章裡面說的一樣啊,就要你們趕快承認,這樣他們就可以結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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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我用警察的角度去想,因為這個案子他自己講總共有49個人要處理通通請來做筆錄,如果大家都說沒有梅下載不知道,對警察來說是要跑很多流程,他也很無奈說沒辦法對方提告了我們就得辦,所以我也在想是不是就是因為覺得這種案子如果每個人都這樣要跑許多流程就顯得麻煩,所以他就說你們有人做就認罪大家就結束了。當然在您所提供的文章跟相關新聞也表示,抓人要證據,沒證據不能亂搞,現在不是很以前那種黑暗時代,還把你帶去小房間嚴刑逼共。這幾天我會陪同母親去做筆錄,這邊我假設他會用一些技巧說服我媽說就認了有做那案子就結了,那我昨天的小故事我也有提到,警察在電話中跟我媽說我知道不是妳,應該是妳們家其他人,妳只要說是哪個人或者是那些人請他到案來說明就好,光憑這點我個人覺得就有讓人無言以對,第一文章有提到你警察要我交人,請問我自己都不知道是誰我交什麼人,這個要查的人是否你們警方要去處理的,第二憑什麼電話中認定不是我媽就是家中其他人?這種嚇唬的方式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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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旭您好 我也收到通知書了👀 想請您提供答辯狀供小弟後續參考 請email到markchen0611@yahoo.com.tw 謝謝
曉旭您好! 也請MAIL一份給我參考 jackkctu@gmail.com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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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小旭,我來分享一下昨天去做完筆錄的內容吧,我個人是覺得這位警官從開始就很不客氣,看到我媽就先問說是XXX小姐嗎?他不做自我介紹就一臉撲克臉一臉好像就是麻煩要做筆錄你們認罪就結束的事情還要這樣,先是我媽去做筆錄,內容我大致了解是有沒有做啊有沒有伊莉帳號阿這個時間幾點幾分你人在那裡在幹嘛阿,中間警官走出來找我,說家裡還有誰??我回答有個哥哥,不過他只有假日才會回家,平常都是住外面,警官就說喔~這邊顯示的時間是禮拜六所以是假日,阿他怎麼沒來?我回答,他去爬山阿早就約好的,警官這時候就說那"肯定"就是你哥了,然後回頭走掉,我聽到就說等等什麼叫"肯定"?,雖然警官沒理我就是了,幾分鐘後我媽出來要我進去,我找不到警官位子也沒人來帶,我真的覺得這種態度很差,我們完全配合上來,你一臉就是你們就是有人做案別在那裝,什麼都不客氣,問訊內容跟我媽差不多,但在問訊之前他先丟了一些已經判案的判決書給我看,警官說你看這些都是有判決的,有不承認後法官覺得他有做就判他有罪,這些都是簡易判決的結果,阿也有認罪的,認罪有悔過沒前科的,不起訴然後上課8小時候就不起訴了,阿還有很扯的說什麼BT是拿來測網路速度的,最後查到那段時間的網路流量並沒有太慢的問題所以拿什麼BT測速都是在騙,阿也是最後他也認了然後緩起訴後不起訴....等,接下來才是問訊,注意,這邊我只能認為警官是否就是想一切從簡,你認罪就沒事了,檢察官會輕判他不會在刁難你,阿我們警察也不用再忙跑後續程序,因為之前再電話通知他就說你寫個自訴狀下來承認有做,就不用跑來高雄這麼遠做筆錄了阿,警官也跟我說就是"有查到你們家的IP在哪一天幾點幾分下載了終極殺陣5,阿也有下載完成在電腦裡,這就是證據",那他問我有沒有伊莉帳號,我是回有的,畢竟有帳號不代表你就是有下載種子,啊我也不會隱瞞說我沒帳號,他要怎麼動用人脈在那邊查我是不清楚的,阿警察都可以找到很多資料了我們也別跟他拚他找不到,反正就請他們在查查看,中間最恐怖的就是他有拖一點點時間,然後用聊天的方式再說,阿妳看對方也有寄這些版權文件的光碟等等,然後他在那邊找半天找不到還打電話問對方有寄了嗎??阿因為開擴音我就不好意思就聽到拉,對方小姐還說是上次那個16人的終極殺陣5嗎?我請妹妹寄了,我心裡想,阿還有分16人49人,不是都是終極殺陣5的案子?問完後他就說會再請我哥來一趟,應該是他做得沒錯了,這點我就問說怎麼會認為是我哥呢??他就提到阿你不認你媽不認不就是他嗎??阿證據在這阿(就是我上面說的我家IP有台電腦裝著BT下載完成在一台電腦裡),他也跟我媽說就是這樣才通知你們的阿,不然我們如果要蒐集證據直接就去你家搜查電腦了阿,阿你們承認繳個幾百塊,認罪後檢察官法官判緩起訴或不起訴就沒事啦,我媽就說幾百塊??好啊我繳,幾百塊是你說沒事的吧??警察就講阿妳都做筆錄的現在才說來不及了,聽了整個真的都無言,也跟我媽說只有你們兩個下來啦,其他人都是認一認就算了,這句話還真的打警察臉,我去做筆錄的時候剛好有一對夫妻帶著小孩也是小孩被通知要來做筆錄,小孩還緊張的三天睡不著,回去後家裡因為隔壁是當過檢察官當過律師的退休鄰居,這事情發生時就先請教他,雖然他不太了解這些比較新的東西,但是他回應的我覺得大家可以參考一下,警察本來就是希望認罪就好,因為你認罪後續什麼法律流程都很快就有結果,因為就像是小旭文章說的除非你認罪咩不然對方或者警方就是要提供證據證明你就是有做,不然一弄搞一稿也要好幾個月甚至一年多,那警察在講,反正現在有個簡易判決咩,妳現在不認,檢察官覺得你就是有就會把這案件再給法官判,法官也覺得你這人就是壞人就是有那就是判你有罪"也不得上訴",他用不得上訴這句話來跟你講,讓你心生畏懼如果不得上訴但你又被判有罪不就是扛一個莫須有的罪名??那至於能不能上訴大家去法律諮詢的一些文章都會講,基本上是可以上訴的,也跟小旭在文章提到的一樣,今天不是我們說沒罪就沒罪不是我們說的算也不是提告的人說的算,也不是警察說的算,找到證據證明再來由法官來判決,這中間也發生過警察講話真的講出來又打自己臉,他講就是有一台電腦有電影,但是你願意配合提供電腦,我們也不知道是不是這台電腦,阿裡面沒電影就是證據不足,所以不能當作你沒做,大家注意這句話,證據不足是警察他們那邊證據不足不是你這邊證據不足,因為你都配合辦案了要電腦要帳號都提供給你,你找不到證據證據不足不是我們的問題,這些都是誘導你最後想轉認罪,我們還是要有平常心去面對,沒做就是說沒做不要在那邊說喔認罪就沒事那我認,阿這個筆錄的部分在昨天就告一段落了,我也希望我媽睡好一點不要精神緊繃
對!證據不足最後根本無法起訴,這類案子到最後都是無法起訴的,因為找不到證據,只有 IP 是不能當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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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電影公司告說下載終極殺陣5 去了偵查庭 感覺檢察官好像很趕時間~只說IP證據對我不利~看要不要調解~我回說沒有意願調解 我附上的WIFI機照片~一堆網站都可線上看這部電影的資料也是隨便看看 告訴代理人就咬定說我WIFI有設密碼所以就是我下載的 最後問同不同意員警來家中查看電腦~我是有同意 這樣就結束了 請問之後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看起來這案子會拖很久
就像文章內說的,其實他們的態度就是這樣,不管是片商代理人還是檢察官,都是這樣!基本上都是要嚇你和解,一方可以趕快結案,一方可以快快拿到和解金! 但最終,答案就像文內說的,證據不足!既然知道會證據不足無法起訴,現在當然要趕快嚇嚇你,逼你和解給錢!
不好意思我昨天也收到通知單了 在電話中警察不願意告知因下載那部影片而被告,很堅持一定要當面才說明。 我的問題是家中有WiFi 有家用電腦(台灣大哥大), 也有自己的手機吃到飽(中華電信),到底是那個IP被提告的 我目前還不知道,家中wifi可以說被盜用,手機也一樣可以這樣主張嗎?
BT 必須用電腦,所以手機的話,基本上是不會有這問題!不過不管他是不是有告知你,你都必須走一趟警察局先做筆錄,只是過程要先瞭解清楚並小心回答,瞭解狀況之後再進行處理吧~
小旭您好,還好有您這篇文章提供的知識,在經過近半年的等待,過完年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在這裡分享一下一路以來的歷程 7月底接到警局通知書去作說明,偵查佐就建議我提出相關文件給他,會幫我一起移送 9月初開偵查庭,片商代表有到場但什麼話都沒說,檢察官問我的問題其實文件上都有寫,我懷疑他根本沒看過, 因此我要求他直接看我所提出的文件, 他看完後只問我是否願意提供電腦讓警方鑑識, 我說有搜索票我就配合, 偵查庭到此結束 10月中某日傍晚, 接到當初作筆錄的偵查佐電話, 說晚上會帶搜索票到我家看電腦,他們來拍照和copy硬碟資料回去後,讓我簽搜索筆錄後離開,他們態度還好,到後來就開始閒聊 過完年收到不起訴書, 算是平安結束 :)
小旭及各位大家好:小弟也剛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書,跟Andy兄差不多,我在去年六月底接到,7月15日要從台中到高雄進行筆錄,期間偵查佐就像前面的例子一樣,說跟我一樣狀況的很多,都跟對方和解,他們的證據都有,還說記錄到下載當天的網路流量很高不合常理、為何使用固定IP就是為了方便使用P2P,家中若不是你本人就是家中小孩所為,之後還要將家中成員全部請來詢問云云,若不和解對方必定會提告到底給這些非法下載者一個教訓,到時就會因毫無悔意而不給緩刑,當下真的有被嚇到,但在這篇文章的小旭及各位的經歷,順利完成筆錄。 12月26日就到台中開偵查庭,檢察官好像見多了,就把偵查佐的問題再確認後,說我的回答是標準答案,不管有沒有下在,以後就不要再做這種行為,省不了多少錢,要跑高雄又要跑法院,很划不來。之後就結束了整個過程不到5分鐘,連我印出來的佐證資料都沒看。 今天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了,希望對方不會再上訴。
恭喜!基本上不會再上訴,因為他們會去找願意第一時間和解的人拿錢!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經驗.年前兩位刑警收到公文來家裡查看電腦與拍照存證.今日收到法院通知 不起訴... 不起訴 ...不起訴~~ 感謝大大提供經驗談~~ 兩位刑警來家裡 告知要做什麼之後. 我們主動配合 電腦讓他查詢有無下載相關檔案跟相關下載程式.刑警會拍照存證 再來自家一樓做生意的 有提供客人使用無線上網.案發前並無設定密碼.案發後才有設定密碼這都要詳細告知員警.刑警會在查訪表上詳細註明~ 這很重要 因為它們要一併連同照片 查訪記錄 要提共給檢察官審理 再決定是否要起訴..... 大致上詳細經過 小的說明了一下.給如果有需要的人可以參考一下. 再次感謝 林小旭大大 無私地分享經驗談. 這種片商行為真的是很糟糕.....
恭喜恭喜!很多人因為懼怕或是怕麻煩而付和解金,代理商就靠民眾的懼怕賺錢,真的很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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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旭您好! 我也收到分局的通知書 ,我打電話去問說是著作權法 有人提供ip經警察查是我的ip,我的ip是浮動的怎也可以查到呢,警員問我什麼時候可以去做個筆錄。 我說我沒有下載也不會下載,警員問那我有沒有上網看電影呢?我說有。 我要請問做筆錄時要注意什麼呢? 感謝大家的資訊。
你可以看看全文,其實都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感謝小旭的幫助 小弟也順利結束了 歷經 警局做筆錄 地檢署詢問 家中電腦調查 歷時1年終於 以不起訴處分結束了 非常謝謝大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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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查看電腦是會查看甚麼? 若已將檔案刪除和程式卸載,那之後再來搜查不就沒意義 還是把硬碟複製回去有辦法還原? 若無法還原感覺是在浪費資源在處理這樣的事情上
我也不知道會查什麼耶!基本上,我不能也無法在這樣的公開留言底下說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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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也去了台北檢察署(土城),因為在四月份台北市民生派出所作了筆錄,警察的態度蠻中立的,問我有無下載邪校這部電影,有無用BT軟體下載,有幾台電腦,我說只有一台,我在用,家中使用無線網路等。 在偵查庭時,一進去檢察官就問我的基本資料。再來就問我家有無網路,我回答中華電信的無線網路。 有無設密碼,我說有是我家的電話號碼,她就問只要知道你家電話號碼的人都可以上網嗎?我說是的。 有問我有無其他要說的?我就提供中華電信的最近一次帳單內有MOD,有線電視繳費單,又提供我手機在家門口,樓梯間,對面鄰居門口與電梯間所測得無線網路強度照片共五張。 檢察官就說有裝有線電視,有有裝MOD,所以沒有下載電影的需求。 前後約10分鐘就結束了,其中有個小插曲就是檢查官一開始念了兩次才將"邪校"這電影的片名念出來。 現在就等下個階段了。 所以要堅持與提供有利自己的證據。
基本上是不用認罪,因為他們只是想便宜行事趕快結案而已! 沒有證據就不能定罪,尤其沒有搜查你家、沒有扣押電腦的話,更是沒有任何證據 (除非在你電腦中找到下載證據、紀錄或影片),只憑 IP 是不能當證據的! 如果都沒有查、沒有扣押電腦,那就等同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是你,尤其網路是多人使用,根本不能直接說網路申請人就是下載者!連結提供答辯狀給你參考,基本上你自己修改自己的內容,並填入你自己的姓名、案號等等內容,然後將這個印出來兩份,在下次開庭之前兩周,送到地檢署的"收發處"給你的傳票案號,然後地檢署內部會進行分發,這個答辯狀是你自己要為自己辯護的地方,所以盡量找出有利證據來反駁 (這個就要你自己想了),但基本上答辯狀上已經列了一些東西,就是用法律用語告訴它們"【你們沒有證據】這樣! 答辯狀參考:https://www.dropbox.com/s/v9gfyyprcu7nygt/%E8%91%97%E4%BD%9C%E6%AC%8A%E5%88%91%E4%BA%8B%E7%AD%94%E8%BE%AF%E7%8B%80%20%28%E5%8F%83%E8%80%83%29.docx?dl=0
補充上面 第一個問題是我有無下載"邪校"這部電影?我說沒有。
我也中招過,拖了半年開庭前人也沒來就撤告。 其實我也想過對方連種子、跟影片檔也沒提供佐證怎麼能提告,難道BT下載軟體秀出的IP是國家認證的能當證據嗎? 而且檢警也很妙,有些根本不知道BT下載的原理,根本只是想叫你認罪,讓事情變成你跟片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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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旭大 . 如果被一般派出所 警察釣魚 因為賣盜版遊戲機.打電話給我 傳喚我去說明.我其實不太想去. 因為之前已跟廠商和解(在1月/2月被保2跟廠商自己買去報案).以和解 但是因為賣了不少 .這警察2018 8月多買.到到現在叫我19年8月多去做筆錄. 因為廠商說只要我在4月份之前的都不會再對我提出求償. 如4月後又賣被抓才會再求償. 我能跟這派出所警察說不去 跟他說程序不合法.叫他要自重嗎QQ. 因為又不是保2網路警察.派出所警察也想搶業績.真的是很可惡.
不行,不管如何你都還是要跑一趟!程序上你還是必須要做,儘管不爽,但不能不鳥他!
因為您上面提到非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警察不可任意調閱個資 著作權法91條最重判三年以下六個月以上可易科罰金不會被關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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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有許多錯誤的地方,建議如果碰到類似情形,還是找專業人士諮詢比較好~
哪裡錯誤?請說明之!片商代理真的不要急著反駁,是否這篇內容讓你們開始拿到比較少的和解金呢?不然說出你認為錯誤的地方吧!我收到太多私人訊息都表示持續下去不給和解金,最後智財法院就是不起訴結案,你覺得哪裡錯呢?
偵查庭 檢察官問被告 願不願意和解? Ans:不願意 檢察官問版權蟑螂 通常和解金額是多少? 版權蟑螂 Ans:3萬
偵查庭 檢察官問被告 願不願意和解? Ans:不願意 檢察官問版權蟑螂 通常和解金額是多少? 版權蟑螂 Ans:3萬 檢察官問被告 是否有下載該影片 ? Ans:之前曾經下載過 忘記了 檢察官問被告 願不願意和解? Ans:不願意 然後檢察官就說他問完了!~~~怎辦?
就這樣呀!等後續 ^^
偵查庭 檢察官問被告 願不願意和解? Ans:不願意 檢察官問版權蟑螂 通常和解金額是多少? 版權蟑螂 Ans:3萬 檢察官問被告 是否有下載該影片 ? Ans:之前曾經下載過 時間忘記了 電腦壞了之前的資料都沒了! 檢察官問被告 願不願意和解? Ans:不願意 Hi 大大 被檢察官起訴了!法院開庭需準備什麼?要說什麼才對自己有利?
答辯書!
判例被告都是輸耶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 刑智上易 字第 62 號 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這邊可以查判例 https://fyjud.lawbank.com.tw/list.aspx
關於你提到的【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 刑智上易 字第 62 號 判決】這個判例,我去看過判決書了! 在判決書中有提到: 一、 「訊據被告固坦承「1 1 4 . ○○. 1 7 2 . 2 4 9 」I P 位址於1 0 6 年1 2 月8 日1 8 時4 1 分許,係附掛在以其名義所申請之0 7 - X 3 3 2 X X 5 號電話,然矢口否認有何下載及公開傳輸系爭影片之犯行,辯稱:其雖有經由B T 軟體下載過其它電影,但是並未下載過系爭影片(維京傳說:寒冰交鋒)」 這句話的意思是,被告自己在法庭上承認自己有使用 BT下載!具體行為已經自白! 二、「被告住處之電腦內,在D 槽確有一命名為「B T 下載區」之檔案夾,該檔案夾內設有名稱為「電影區」之檔案夾,其內儲存有「冰雪奇緣」等影片,有蒐證照片3 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 6 頁下方、第3 7 頁),堪認被告確有使用B T 軟體下載影片,再將所下載之影片儲存在其使用之電腦中之習慣,且足以排除被告以外其他人使用B T 軟體下載系爭影片之可能性」 在電腦中也有被找到下載影片的歷史與證據,雖然沒有被提告的那部影片,但卻有其他更多的影片,證明下載卻有動機與事證!我只能說,如果連消滅證據都不會,被告被判定罪,也真的只是剛好!然後判決書中也提到,被告的那個人最後完全沒有抗辯以及提交反駁證據,最後當然就是......判!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 刑智上易 字第 62 號 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相關資料: 歷審裁判(2)‧起訴書(0)‧法條(15)‧司法判解(2)‧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附件(0) 本文查閱: 法院心證‧案件爭點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居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 度審智易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8 年7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94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何居聰明知BitTorrent(下簡稱BT)傳輸軟體,係使用點對 點(Peer to Peer,簡稱P2P )之傳播方式,使用該軟體時 ,同時具有「客戶端」及「伺服端」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 能而言,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可自其他安裝BT軟 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檔 案之同時乃至下載完成後,均得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之要 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而「 維京傳說:寒冰交鋒」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係○○娛樂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 視聽著作,未經○○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 開傳輸,何居聰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18時41分前某時許 ,在其高雄市○○區○○路0 ○0 號住處內,利用電腦連接 網際網路後,透過BT傳輸軟體擅自下載而重製系爭影片,並 因程式之特性同時公開傳輸該影片,侵害○○公司之著作財 產權。嗣經○○公司之人員上網蒐證,透過網際網路下載系 爭影片之種子檔案,並於106 年12月8 日18時41分許,取得 透過網際網路下載及公開傳輸系爭影片檔案者之IP位址資料 ,發覺其中包含被告使用之IP位址「114.○○.172.249」,進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中 正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 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本案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 之陳述,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於本院審理 中,檢察官、被告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 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 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司法警察調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 條之1 規定:「本法所稱通信紀錄 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 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 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第1 項)。本法所稱之通訊 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第2 項)」。同法第11條之1 規定:「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 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 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 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第1 項)。司法警察官 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 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 聲請核發調取票(第2 項)」。 (二)查本案係告訴人先上網蒐證取得透過網際網路下載及公開傳 輸系爭影片檔案者之IP位址資料,並提供予司法警察,司法 警察依告訴人提供之IP位址,向○○○○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公司)查詢取得「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中正二 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8 頁),並依「通聯 調閱查詢單」所載之用戶名稱、用戶證號(即身分證號碼) 、帳寄地址、附掛電話號碼、申請人姓名、連絡電話等資訊 ,循線查獲被告。上開「通聯調閱查詢單」載明用戶名稱、 用戶證號、地址、連絡電話等足以辨識電信使用者身分之資 訊,自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 條之1 所指之「通訊使用 者資料」。又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第1 項係有 關檢察官調取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之程序,第2 項係 有關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之程序。第11條之1 第2 項僅 規定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而有調 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 核發調取票,並未規定司法警察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 亦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後,始得為之, 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第2 項並未明文規定警察機 關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程序的情形下,自不能認為警 察機關向○○○○公司查詢,並由○○○○同意提供之載有 通訊使用者資料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係違背「法定程序」 取得之證據。 (三)原審判決雖認為,參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第1 項 之規定,身為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尚無任意調取通信使用者資 料之權力,作為偵查輔助機關之司法警察官自不應擁有大於 檢察官之權力,如認為司法警察官得不經向法院聲請核發調 取票而可任意調取通信者使用資料,於體例上有所不合,且 有違憲法第12條對於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因此不能依 文義解釋,而應依體系解釋及目的性解釋,認為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第11條之1 第2 項規定未限制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使 用者資料,乃為立法疏漏,故司法警察官欲調取通信使用者 資料,亦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後,始 得為之,本案警察機關未依規定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即向 ○○○○公司調閱通聯調閱查詢單,自屬違法取得之證據云 云。惟按:1.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通訊自由之保護, 分為通訊內容之保護(見該法第5 條)及通訊內容以外資訊 (通信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之保護(見該法第11條之1 )。關於通訊內容之保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88年制定之 初,就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機關採二分模式,偵查中由檢察官 核發,審判中由法官核發,嗣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 1 號解釋,認為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未要 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 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 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與憲 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於96年7 月11日修正第5 條,就通訊內容之監察,改採 絕對之法官保留原則,即非經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檢察官 及司法警察均不得任意監察人民之通訊內容。至於通訊內容 以外之通信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的保護,係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於103 年修正時所新增,此等資訊之保護,係採相對之 法官保留原則,即容許在一定條件下,檢察官可以依職權調 取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無須事先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因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通訊內容之保護及通訊內容以 外資訊之保護,在保護的強度上,已有所不同。2.再者,通 信紀錄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 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等資 訊(一般稱為通聯紀錄),此等資訊不涉及通訊對話內容, 相對而言,對於人民隱私權之影響較小,至於通信使用者資 料係電信使用者在申請電信服務時所填列足以辨識通信使用 者身分之資料,與通訊內容及通訊對象等資訊均無涉,性質 上屬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範疇。通信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因 無通訊內容,無法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直接證據,僅可作為 補強證據,或在偵查之前階段用以確認偵查之必要性或關連 性之資料,因此,「通信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在法 律上是否應給予相同之保護,乃屬立法政策之問題,應由立 法者綜合考量「通信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性質之差 異、對人民隱私權影響之程度、偵查機關偵辦犯罪之階段性 需求、公共利益等因素決定之。目前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1條之1 第1 項規定,檢察官偵辦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除有急迫之情形外,應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 始得調取「通信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第2 項則規 定,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向 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後,調取「通信紀錄」,並未限制司法 警察須為調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始可 調取「通信紀錄」,亦未規定司法警察調取「通訊使用者資 料」須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始得為之。將第1 項與第2 項條文相互對照,固然會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第1 、2 項關於檢察官與司法警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 訊使用者資料」之程序,為何採取不同之規定產生疑問,惟 考量「通信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是否給予相同程度 之保護,乃立法政策之問題,及103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 修正,係緣於102 年「九月監聽風暴」之爭議,因國會議員 同仇敵愾,學者及人權團體群起撻伐,掀起各界要求修法之 聲浪,立法院未等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通 盤檢討提出修法草案,即由立法委員競相提出9 個修法版本 ,並依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之結果於103 年1 月14日修正通 過,該次修正條文並無立法理由及審查紀錄可考,由於修正 之條文是「折衝妥協急就章的產物,不僅發生文字錯漏,且 內容互生矛盾」(註1 ),故立法機關當初之立法目的及第 11條之1 第1 、2 項採取不同規定之理由,其實已無從探究 ,原審判決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第2 項依體系 解釋及目的性解釋,司法警察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亦須比照 同條第1 項之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 ,始得為之,形同已代替立法者之角色,對於司法警察調取 「通訊使用者資料」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自有不當。綜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第2 項對於司法警察調取「 通信使用者資料」之程序,既無明文規定,原審判決認定司 法警察未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直接向電信機關查詢取得之通 訊使用者資料,係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尚非有據 。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 維護」,由上開規定可知,刑事訴訟法關於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之證據,並非當然不具有證據能力,而是應在兼顧程序 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之前提下,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 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 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 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訴 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強制處分之 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達訴追 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 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 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 程序實施搜索、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 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 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 ,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 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 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 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扣 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 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 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 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二)違背法 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 違法並故意為之)。(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 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權益之種類及輕重。(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 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七)偵審人員如依法 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 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 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 號刑事判決參見 )。 (五)退步言之,縱使認為司法警察向○○○○公司查詢取得之「 通聯調閱查詢單」為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惟如前述, 刑事訴訟法對於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並非當然不具 有證據能力,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依個案之情形判斷之。本院審酌: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1條之1 第2 項規定,對於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使用者 資料」並無明文規定,難認員警係明知違法而故意違背法律 程序;又IP使用者資料,僅係表示何人使用該IP位址連接上 網,僅憑IP使用者資料,尚無法得知被告之通訊內容或聯繫 之對象等,對於被告通訊自由之權益影響較小;且告訴人公 司自行上網蒐證時,已得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及公開傳輸系 爭影片檔案者之IP位址資料,並提供予警方,若警方報請檢 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亦可取得上開IP使用者 資料,有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本件證據之取得,對於被告 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尚屬有限,又本件被告未支付對 價透過網路非法下載並公開傳輸系爭影片予不特定人,對智 慧財產權人所造成財產上之損害等情,經衡酌比例原則及法 益權衡原則,認為本案司法警察調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縱認為係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114.○○.172.249」IP位址於106 年12月8 日18時41分許,係附掛在以其名義所申請之07-X332XX5號電 話,然矢口否認有何下載及公開傳輸系爭影片之犯行,辯稱 :其雖有經由BT軟體下載過其它電影,但是並未下載過系爭 影片(維京傳說:寒冰交鋒),警方也未在其家中電腦查到 系爭影片。其所有之舊電腦(已報廢)有中毒過,可能係因 電腦中毒而被當IP跳板使用,實際並非其所使用之舊電腦所 下載,不能只因「114.○○.172.249」IP位址為其使用,即認 定其有下載系爭影片事實云云。 二、經查,告訴人○○公司為系爭影片著作財產權之專屬被授權 人,系爭影片於106 年12月8 日18時41分前某時,遭人以BT 軟體下載,經告訴人員工於106 年12月8 日18時41分蒐證, 發現IP位址「114.○○.172.249」之使用者已100 %下載完成 (見警卷第25頁下方)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之員工郭○ ○於警詢中指述明確(見警卷第5 至6 頁),並有告訴人公 司之變更登記表、系爭影片之電影分級證明、影片授權書各 1 份、告訴人員工之蒐證畫面擷取照片25張在卷可稽(見警 卷第8 頁、第15至29頁)。又查,被告對於「通聯調閱查詢 單」所載之申請戶名、附掛電話號碼、地址為其申請使用等 情,並無爭執,上開IP位址屬非固定制(浮動)之IP,即用 戶端透過PPPoE 通訊協定連線,並經帳號密碼驗證程序,於 驗證成功後取得IP上網(每次連線至IP可能不同),當用戶 離線後該IP即回收(見原審卷第87頁○○○○公司通聯紀錄 查詢系統回函),依警方向○○○○公司調閱上開IP位址之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8 頁),○○○○公司自106 年 12月8 日凌晨3 :21:43起將上開IP位址配發予被告所申請 附掛之00-0000000電話號碼使用,至同年月11日凌晨4 :05 :56才收回,依告訴人提出之蒐證畫面,IP位址「114.○○.1 72.249」之使用者於106 年12月8 日18時41分許使用BT軟體 將系爭影片100 %下載完成,該時間係在○○○○配撥給被 告使用的期間,堪認上開時間經由該IP位址連接上網並開啟 BT軟體下載系爭影片至其所使用之電腦設備之人應為被告。 再查,被告於107 年3 月14日警詢時供稱,其有使用BT軟體 ,沒有其他家人使用(見警卷第2 頁),107 年9 月26日偵 訊時供稱其家中僅有一台電腦,除了其使用外,其妻偶爾上 網查資料,其家中之WIFI分器並設有0919******、0773**** * 之密碼(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943號〔 下稱偵卷〕偵卷第48頁反面至49頁)。又員警於107 年8 月 20日至被告住處進行蒐證,被告住處之電腦內,在D 槽確有 一命名為「BT下載區」之檔案夾,該檔案夾內設有名稱為「 電影區」之檔案夾,其內儲存有「冰雪奇緣」等影片,有蒐 證照片3 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6頁下方、第37頁),堪認 被告確有使用BT軟體下載影片,再將所下載之影片儲存在其 使用之電腦中之習慣,且足以排除被告以外其他人使用BT軟 體下載系爭影片之可能性。復查,BT軟體之特性在於同時具 有「客戶端」及「伺服端」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能而言, 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點 下載該檔案,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檔案之同時 乃至下載完成後,均得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之要求而上傳 同一檔案,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由告訴人提出之蒐證 畫面擷取照片可知,開啟BT軟體之電腦畫面會詳載各IP位址 、下載及上傳之數據量及完成之百分比,被告既自承其有使 用BT軟體,其對該軟體同時具有「客戶端」及「伺服端」之 特性,應知之甚詳,是被告使用BT軟體非法下載系爭影片時 ,應知悉下載之同時,亦會應其他使用者之要求上傳同一檔 案,堪予認定。綜上,被告未經告訴人授權,擅自透過BT軟 體下載系爭影片,且在其利用BT軟體下載系爭影片之同時, 因軟體之特性,亦應其他使用者之要求上傳系爭影片之檔案 ,故被告確有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影片,侵害告訴人之 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堪予認定。 三、被告雖辯稱,其所有之舊電腦已報廢,警方並未在目前使用 之電腦中查得系爭影片,不能證明其確有下載系爭影片之行 為云云。惟查,被告所使用之IP位址「114.○○.172.249」於 106 年12月8 日18時41分許業已100%下載系爭影片完成之事 實,有告訴人提出之蒐證畫面擷取照片25張、上開IP位址之 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客觀證據資料可稽,被告下載系爭影片完 成時,其非法重製他人著作之犯罪行為已達既遂,不因日後 刪除系爭影片或其將舊電腦報廢丟棄,而影響犯罪之成立。 因此,警方於案發後之107 年8 月20日至被告住處訪查,縱 使未在被告目前使用之電腦中查得系爭影片(被告自稱其使 用之電腦於106 年12月31日更換,之前使用的舊電腦已經丟 棄,見偵卷第21至23頁),仍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被告又辯稱,其所有之舊電腦有中毒過,或中「勒索病毒」 、可能因中毒而被當「跳板」使用云云。惟按,「刑事被告 就被訴事實不僅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且享有為自己提出有利 主張或作有利舉證之權利,然此等有利被告之積極抗辯,除 其抗辯內容係針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之者,仍應由控方負 實質之舉證責任外,其他抗辯之提出,自應由被告指出證明 其抗辯或主張存在之方法,以便法院為必要之調查,兼免被 告藉此延宕訴訟。刑事訴訟法第96條後段「被告陳述有利之 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第100 條「被告所陳述 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等規 定,即在揭明法律賦予被告積極抗辯權之同時,併要求其負 有就陳述有利之事實或主張有利之辯解,指出證明之方法之 責,從而被告對於所提抗辯未盡提供證據資料,以致法院無 從調查,雖不能因此即令負擔不利益判決之結果,但此等抗 辯既屬不成立,其不能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要屬當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5938號判決)。查電腦 病毒係暫時或永久性破壞電腦軟、硬體之運作;勒索軟體係 將電腦內之資料文件全部加密,電腦所有人須支付贖金取得 解密密碼始得回復;至於被植入惡意程式當成「跳板」係隱 藏性、被植入者無法或難以發現,植入者由遠端操控電腦軟 、硬體以遂行其指揮,三者為不同之事物,被告將此等混為 一談,有亂槍打鳥之嫌。再者,被告之電腦若被植入木馬等 惡意程式,操控者應可將該電腦用作攻擊特定電腦,或作為 獲利更高犯罪之中繼設施,豈可能只為利用被告之電腦下載 系爭影片之目的而使用之,被告所辯顯與常情不符,且對於 該等有利於己之抗辯,未提出任何證明之方法以供法院為必 要之調查,所辯顯屬無據,不足採信。 五、綜上,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使用BT軟體同時下載及 上傳系爭影片,係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二)原審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著作結晶,而以上述非法重製及 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 之損害,實有不該,又其犯後飾詞否認,難認態度良好,然 念其前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73頁),素行尚屬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伍拾日,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允當,被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沒收部分: 本件被告所犯係使用BT軟體下載及公開傳輸系爭影片,其犯 罪所得之認定顯有困難,原審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 ,以1 張電影片之價格估算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250 元 ,為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 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合於法律規定。至於被告下載系爭影 片之舊電腦業已報廢丟廢,目前查無系爭影片之電磁紀錄, 且被告之犯罪所得價值,業經宣告沒收,原審依刑法第38條 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系爭影片之電磁記錄,並 無不當。 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勁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註1 :參見何信慶,從立法審議過程談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司法新聲第111期,第42頁,2014年7月。 歷審裁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審智易 字第 11 號判決 (108.07.04)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 刑智上易 字第 62 號判決 (108.10.31)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及案號或是該篇判決未上傳。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36.01.01版)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108.06.19版)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2 條(108.06.19版)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108.06.19版) 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108.07.17版) 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108.07.17版)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108.07.17版) 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108.07.17版) 刑事訴訟法第 368 條(108.07.17版) 著作權法第 91 條(108.05.01版) 著作權法第 92 條(108.05.01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1 條(107.05.23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107.05.23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1 條(107.05.23版)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103.06.04版) 司法判解: 最高法院 93年度 台上 字第 664 號 刑事裁判(093.02.13) 最高法院 100年度 台上 字第 5938 號 刑事裁判(100.11.02)
上一帖已經回覆了!這個案例真的是自找的 ^^
感謝小旭,當初收到通知書心情也是亂糟糟,我也是因為看了這篇文章才知道怎麼面對冗長的司法程序,歷經偵查佐、檢察官的訊問還有檢查事務官來查封電腦,始終否認到底,最後終於不起訴。
太好了!恭喜你~^^
小旭您好,本人也收到了相同的通知書,上網搜尋資料時發現了這篇文章,覺得很實用,在此先感謝您整理了這麼多詳細的資料。 雖然近期才要開始作筆錄,後面還有多少流程要走也是等待+折磨,為了準備充足,是否能向您索取「答辯狀」的範本呢? email:cazzy0929@gmail.com 先感謝您不吝的分享!
好的,晚一點記給你!
謝謝 看了資料,整理證明的方向清晰很多,也沒這麼怕了,哈哈 我自己習慣用付費的串流平台,然後莫名其妙就收到了這通知...整個悶的不行,都繳費收看電影了還被搞...嘆氣 靜待您的答辯書範本,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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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軟體本來就有的功能 來源沒去抓 這是什麼科學根據...
因為來源多半放在國外,國外主機不給台灣查!所以就從 BT 列表的 IP 來抓台灣的下載者,尤其 BT 有同步上傳的功能,就被定義為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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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今天也收到 調查著作權案件的通知書了 之前有接到一通員警的電話 我本認為派出所電話是不能外播的 我就當詐騙集團處理了 也有查詢過該警局的電話竟然是傳真的... 就放著不管 現在通知書過來了 我要上臺北接受調查需要準備什麼 我看其他以往被控告的原因都是看了國片 但我不看國片更不會下載國片....我只看動畫片 還是線上看那種.... MOD一直有申辦 當時還是使用電影的優惠案 可是看的頻率低得可憐 今年改成動畫方案加網飛...更沒必要鋌而走險 這類敘述有需要說明嗎?
能做說明,當然一定要說明的囉!警方也是依據程序辦事,盡量配合他們的前期筆錄,並且說自己的狀況即可!接著等待後續的傳喚程序,祝順好~
你好 我明天就要北上了..今天電話確認去確定時間.也稍微打聽了下他說了有查到ip申請人是我,說這邊有證據,該不會就是所謂的bt ip名單啊...其實我挺擔心警察方面會不了解 然後也犯了某些錯先調了ip 不過一樣先不管. 我也是用wifi由路器 跟wifi 分享器是同性質的東西嗎? 基本上用中華電信都是用這種...然後期間有好幾次連的上卻沒有存取也叫過中華電信客服 事後是突然又好了 ...wifi 由路器換過2台 一台就是50M事件機 第二台是因為裝網飛要更換WiFi 數據機 其實很多可以補充不過看來得先筆錄後才能做後續準備了 有沒有不是bt下載的的案例又是查ip的案件啊 跟著作權有關係的
過程還順利吧?
林律師你好: 中招了 看完上述文章與留言回答 心裡有底 幾乎是一系列跑法律流程 如果不想和解 那在何時請律師是最合適階段? 現在剛開始要上警局問話階段而已 請指點
你好,我並不是律師!何時要找律師,或許你可以直接詢問律師的專業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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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有答辯書的範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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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下載照實說就好, 如不確定請說不知道, 警察會用一些說詞如 沒下載要你提供電腦, 說wifi 盜用就提供數據機, 現在網警都備有格式化還原人員, 說要陪你回家拿電腦要去請車馬費 不然就要你南北跑接受調查甚至傳喚父母爺奶 說實話不堪其擾, 警方會用自己搜尋加上自己所下載的bt種子所查到的ip為證據 雖然很莫名奇妙,但就是這樣,不確定的話只能和解了, 再來要你和解說什麼初犯誤觸下載和解罰8000 警察的學長累犯罰40000這樣的說詞,要你不要浪費時間在上面。避免精神壓力之類的,他就問你要簡單化還是要複雜化,複雜化就蒐證加監察庭(電腦、數據機、網路費、高鐵票、家人傳喚、公司請假 、加上肺炎疫情)要承擔部份還有很多且電腦不知何時還你,只要說數據機被盜用那你連數據機都保不住,家裡連wifi都沒還要繳網路費,這樣還不如簡單化用誤觸與不清楚來和解呢?有低收跟中低收記得說,這影響到和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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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前天收到通知書,本以為是詐騙,但通知書上有要我上台北的那間分局的地址和日期去說明,所以我依通知書的聯絡電話找聯絡人,確實有換人接,我當下只問能不能調到台南,對方說不行,並要我依日期上去到案說明,我只回答知道了,就掛電話了;後來上網查看了很多文章,發覺回答的很詳細,想向版主詢問一下,一些問題,可不可以詢問到底犯了什麼著作權(因為我的通知書只寫我犯著作權,就沒有了),還有我媽希望我後天去免費法律諮詢,問下這事要怎麼處理,請問我應該需要注意什麼嗎(包括上台北做筆錄)?還有我看上面的梁先生 於 2018/06/13 09:27留言裡說明windows資料匣日期有修改事實,就這樣判刑,請問你有所瞭解嗎?因為大部分的留言都是說警察只拍該電腦有沒有相關的影片跟軟體而已;還有跟本案無關的影片和遊戲也是要全部處理嗎?我也想要想請您提供答辯狀範本供小弟後續參考 請email到ch301824@yahoo.com.tw 謝謝
先去警局瞭解狀況,並紀錄被傳喚的原因是什麼,做好筆錄、做好說明、想想看要怎麼應對,這比想知道答辯狀怎麼寫還重要!
謝謝大大的文章 我也中獎了 請問我也可以要答辯書嗎 nomo2377@hotmail.com 感恩
小旭您好,我也收到通知書了,想麻煩您是否可以將答辯書範本,寄一份給我,感謝您。 email是yatolin@gmail.com
我被通知108/6月到偵查隊做筆錄 10月早上開庭 檢察官問我願不願下午加開一庭 下午又問了些話 說我願意讓偵查隊警員到家蒐證嗎 我說願意 警員到家蒐證電腦完後 109/4月又開庭被問了蒐證過後電腦內的其他東西 後來說我可以回去了 6/15我收到不起訴書 在這邊非常感謝小旭的講解 讓我對法律完全不懂的人有所應對 真的感恩~~~
小旭大大,謝謝您的這篇文章,講解清楚易懂,真的幫助很多。讓我這個不懂法律的人在處理時安心不少,案子也已日前順利結束,真的十分感謝!
恭喜恭喜 ^^
小旭! 我也收到了9月初要上台北 希望順利 不知是否可以麻煩您將答辯書範本,寄一份給我,感謝您。 goloveand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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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旭! 我也收到通知書了 9月初要去警局說明 希望順利 不知是否可以麻煩您將答辯書範本,寄一份給我,感謝您。 chieting@gmail.com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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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是太讚了..擲地有聲..不推對不起社會國家
先說結論:全身而退,感謝這的各位先進給的建議。 六月收到通知書做完筆錄,九月收到偵查庭通知書,我準備了信用卡在網路被盜刷跟社群帳號被盜用還有wifi密碼可破解、IP可偽造等相容資料帶去給檢察官參考,檢察官問對方有何意見,對方只說wifi要被破解很難吧,檢察官問是否有補充,我表明可以調查我的電腦,就結束偵詢了。二週後在地檢署案件偵結公告中查到了自已的字號為"不起訴處份"。 再次感謝。
恭喜! 最近我還收到"疑似片商"或"訴訟蟑螂"的警告,要我把文章下架,不然就要_____,當然~我是不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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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林小旭這篇文章,今天2020/12/10我也收到不起訴處份書了! 整整搞了我半年,精神折磨!! 真的就是利用大眾害怕走法院,害怕做筆錄的心理賺這種黑心財! 不起訴處份書,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有明文,次按認定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葡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真的如文章所說載,除非你自己承認,否則單用IP是告不成的, 告訴方需提出他抓到你電腦中有檔案或你真的有在下載散播的證據!
我爸2019年7月也收到台北寄來的違反著作權法,我打電話給巡佐說通知有洗腎.下肢動脈栓塞無法行走,可以轉來住家分局嗎,巡佐說你只要找下載人做筆錄,他就可以不必來。(註他說他知道情況但是沒辦法) 之後再網路查到是警察不放手,依法可移交當警察局及法院,我就寫信給署長信箱,才放手移交至台南。 不幸我爸2020年7去世 2020年9月才收到不起訴處份書。 重點是到底能不能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不應是警察要不要。 說難聽點我要是不處理,檢察官敢扣押快死之人嗎 引述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一章第四節第25條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查詢犯罪嫌疑人、追查贓證物、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
其實警察局是可以將案子轉往較近警局的,只是就看他們要不要!而你遇到的這種情形有可能是他們要對手中那一批的訊問進行結案,所以沒有時間再轉了....
昨天遇人節,我也收到通知到案說明,一度以為是騙人的,上網查剛好有看到篇文章,不然真的就片商給騙了,目前已作完筆錄,再來就是等上法院了
是不會上法院!會先上地檢署說明,而通常這個階段就會結束,過程中片商代理會不斷希望你和解 (這是他們的主要目的),最終大部分都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我4/4也收到通知書,4/19要去做筆錄,十分惶恐。請問旭大,做完筆錄一定就會上偵查庭嗎?會來家裡搜索電腦嗎?感謝旭大。
做完筆錄一定就會上偵查庭嗎?是的!一定會,因為要做後續調查,所以地檢署會做後續的訊問,如果是住家的話,也有可能找同住的家人來問!至於是否會來家裡搜索電腦?這個不一定,要看地檢署訊問之後覺得是否有需要,如果有需要才會有搜索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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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旭大,有此困擾的"老實人"務必相信旭大,照旭大方式走就沒問題,上述流程務必走完,否則檢調無法結案,通常有超過半年時間讓您準備好資料,儘量收集好,依我觀察,檢察官已對此類案件非常厭煩,因為這些張郎把地檢署當提款機,檢察官背後押了幾百件重大刑案未結,就已經很辛苦了,還要花時間為你處理這種坐享其成的案子,書記官更可憐,一字一句都要打成報告還要跑流程,念了四年法律系好不容易考上書記官,不是為了要給你打這種鳥報告!!最後勉勵"老實人"沒有做就是沒有做,不然你拿出證據來!!"
真的!面對這些浪費司法資源並以法令恐嚇民眾的張郎,真的很令人生氣!
偵查庭上,我們全家都說沒有下載,事實也沒下載。但檢座僅問了我是否能證明我的wifi被人盜用,我說我真的沒辦法,但我的wifi沒密碼,電腦也可以讓他查。但檢座不採納就起訴我了...
也就是說,你只說「我真的沒辦法」?沒有任何答辯?沒有提出答辯書?
小旭你好 網路上充斥的盜版幾乎都是簡體,很明顯都是從對岸流出,若是有侵權損害也是對岸電影公司的損失,然台灣電影公司提告索賠和解金卻是進到他們自己口袋。
基本上,這個提告不是管盜版影片哪裡來或是哪一國流出,而是「你在哪裡"散佈"」,所以台灣電影公司針對的是你在台灣散佈這個台灣電影公司推出的電影作品~~
都沒準備資料就出庭,當然會被起訴,換作是你檢察官的報告要怎麼寫?出庭猶如考試,模擬可能會被問問題,做成書面報告交由檢察官,再提出要求對方證明資料,活要見人,死要見屍,通常對方只有截圖影音檔,這並不能代表什麼,這要自己瞭解一下bt 原理及track server內容,自助天才會相助。 著作權授權是有地區性的,對岸怎麼搞台灣電影公司是管不到的,對岸的確是侵權大本營,若要提告要告對岸的誰?習進平嗎?中國都不承認台灣法律了,誰理你。
小弟最近用海盜灣來載,我原本是想下載國外女明星寫真,結果手殘按到別的連結,用RAR軟體打開後,看到檔名是loli...才發現不對勁,原來是載到非法的東西。我上網查一些相關的資料,如果我在下載時別人沒在下載,是不是就不算"散布"呢? 警察通常都是怎樣得知我有下載?警察放種子釣魚的可能?如果不是釣魚,巡邏警察是會怎麼發現??我真的怕,擔心因為一個不小心,而被警察約談,甚至有前科Q。。
你這問題太含糊了!應該沒人可以依據你這樣的論述來判斷你有沒有算散佈,畢竟你在下載時有沒有其他人下載,從你字面上還真的無法得知,我如果知道的話,就是玄學了! 如果你擔心,那就不要再下載了吧!
感謝版主回覆。我想再問:如果真的被約談,我該說我從沒下載過,是我手機的WIFI基地台密碼太簡單(我是用手機載的),導致被別人誤用。還是,根據原本的誤按理由,承認我有下載,但不是故意的? 不知道哪個說法比較妥當
承認有,那就直接法辦,你直接就敗訴賠錢、背前科啦!
小旭你好,我在2020年收到通知單去台北做筆錄,也在2020年五月完成筆錄,筆錄內容是完全否定認知網路下載及BT這件事,但到目前已經2021年底了,完全沒有收到警察局或檢方的通知,我是遺漏調什麼事情,需要繼續等下去嗎?
繼續等!沒事的話,你會收到不起訴通知書,那才是真正結束! 會還沒有收到,簡單講就是:「雖然這是一個報案,但裡面要調查的人可能有五百個,警察必須將五百個都調查完、檢調要把五百個都辦完,這樣才能結案」,如果有人沒到案、沒調查完,那案子就不會結,你就不會收到通知!
你好,我昨天也剛收到通知單要去台北接受偵訊,不知道是否可以給我答辯書範本,非常謝謝,麻煩你了🙏 tingup0327@yahoo.com.tw
大大您好,小弟也收到了相同的通知書,一開始非常慌張。看到這篇文章,覺得很實用,安心不少。 事情發生,只好準備面對。爬文下載了答辯書參考;只是不知是否有更新版可提供參考。 感恩;麻煩您了。 email:zd205935@gmail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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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新聞,這些告人的片商代表被法辦了~
https://tw.news.yahoo.com/%E8%AA%98%E4%B8%8B%E8%BC%89%E7%9B%9C%E7%89%88%E5%86%8D%E6%8F%90%E5%91%8A-%E6%B6%89%E8%B3%BA%E5%8D%83%E8%90%AC%E5%92%8C%E8%A7%A3%E9%87%91%E9%81%AD%E8%A8%B4-121713932.html 請問片商被起訴,被害人有機會提告或求償或返還和解金嗎?
續於被抓了吧,果然是訟棍 [上傳影片引誘民眾下載再提告 3人涉「包攬訴訟罪」起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89355
張郎終於被處理了。
受害人趕緊成立組織,上爆料公社或主動聯繫記者讓大眾知道這個訊息,聯合聘請律師訴訟,才能追回之前不法所得,這個部分警察局應負起告知受害人責任,依受害人平均賠償4~6萬計算,1500萬/5萬=300人,這僅是其中一家,若全部案件加起來可能不只這些人,這些流盲公司終於受到天譴,鑽法律漏洞,政府也要負一些責任,訂定不合時宜通訊保護法,警察可以凌駕檢察官調閱個資不受規範,配合提供個資的電信業者亦應納入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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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裡的電腦是接網路線的,然後也跟WIFI並用,就是兩者會替換那種(筆電),要如何說明會比較好
除非我傻了!不然我怎麼可能在公開場合這樣留言教你怎麼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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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旭您好,我在2021年12月份接到刑事局電話,同月前往偵察隊做筆錄。今天則是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通知3月份去地檢署開偵察庭。 想請問小旭,我是否該在第一次開偵察庭就準備答辯狀?因為看過一個網頁內容說太早提出答辯狀可能有風險﹙連結:https://pse.is/3uvde6﹚ 另外我有爬留言,您有提到如果準備答辯狀要在開庭前就送達收發處,這個提前是指去地檢署報到前自行送去,還是將答辯書以郵件的方式寄去呢?
嗯,答辯是不用一開始就送!第一次去都是先做狀況瞭解,所以你第一次去對檢察官說的內容,維持與警局一樣就可以了,檢察官也會問你一些問題,回答之後就會結束! 答辯狀的部份,基本上是依據第一次或第二次詢問的內容,有不完整之處進行回覆或強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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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周也收到通知書了,在看過此篇後也先打電話給承辦警員了 對話內容大概是問我有沒有下載xxxx電影,我回不清楚,沒有(我真的沒有),現在回想起來忘記問發生ˋ日期了 警員說有人提告,他們就要偵辦,還說沒事的,要我按通知書時間日期去,他會讓我看一些東西...ooxxooxxooxx 後來我問道.我現在身分是被告? 按通知書上提到的,我可以找律師一起去? 員警突然驚訝說可以啊,那當天你就要找律師一起來嗎? 在看完所有留言,覺得應該否認到底 只不過疫情關係,居家上班較多,再者家中就只有我有電腦,所謂的"不在場證明"機會很少
你怎麼會回答:「不清楚」呢?大忌啊!
電腦警察第3集
小旭,應該說只是電話中的對話,當時應該回的是沒有,忘記了,之類的
這個月開了第一次偵察庭,雖然每個檢察官會有不同觀點,但明顯感受到檢察官對這類案子很無耐,簡單問了我兩個問題就讓我離開了。 如有下個進度我會再回這報告
我分享一下我的經驗, 我在去年四月接到通知去警察局做筆錄, 期間去了兩次地檢署開偵查庭, 最近獲得不起訴處分. 在警察局做筆錄時, 警察也是滿客氣的, 照著標準的筆錄格式問案及記錄 (看樣子他手上大概也有很多這類案子), 我回答問案的基調就是沒有用BT下載東西, 也沒有下載這部被告的影片, 家裡其他人都是共用同一部電腦, 大部分上網都是用手機或平板, 至於為什麼有這個IP下載的記錄, 我不清楚, 可能被盜連AP, 然後問到要不要和解, 我堅持沒有做過的事, 不需要和解. 兩次地檢署偵查庭, 原告的人都沒出現 (可能是覺得我沒和解意願, 懶得花時間在我的案子上), 第一次偵查庭我將家裡AP的擺放位置及戶外的信號強度拍了幾張照片印出來作為證據, 證明是有盜連的可能, 檢察官把警察筆錄問的內容再確認一次, 說還會再開一次庭, 確認原告要不要和解. 第二次偵查庭我把版主提供的答辯書稍微修改一下, 當庭給檢察官, 檢察官把之前的問題再問過一次, 就結束了, 之後隔了差不多一個月就不起訴了. 我本來擔心還要傳家裡的其他人出庭或者要扣電腦去查, 還好都沒發生 如版主所說, 基本上不管做筆錄或是偵查庭時, 只要堅持沒下載過這部電影, 僅憑原告提供的一個BT下載 IP 的截圖, 證據力是非常薄弱的, 偵查庭上只要在沒有下載過影片這個基調來回覆, 通常就不會太有問題, 其他事沒有很確定對自己100%有利的, 就不要多說, 多說多錯 以上經驗給還在跑司法程序的網友分享
是不是!恭喜你擺脫了這些法律訴訟蟑螂 ^^
小旭兄您好, 看了您的文章受用良多, 今年三月我也收到通知, 三月中已完成筆錄, 目前等待開偵查庭, 答辯書能否寄一份給我參考, 感恩! Email: chou4186@gmail.com
答辯書範本,在文內有下載連結 ^^
Sorry! Email 地址不完整, 更正如下 Email: chou4186@gmail .com
從去年12月去警局做筆錄,到今年3月過開偵察庭,4月收到不起訴通知,歷經近五個月的心情三溫暖 一開始在接到刑警電話通知後我超緊張,上網爬了一堆文章,直到看到小旭的這篇解說,讓我清楚目前正在面對的是什麼情況 但我還是很緊張,畢竟雖然年紀也不小了,去警局作筆錄這還是頭一遭 做筆錄的刑警很客氣,筆錄過程與本文提及的內容雷同,對方透過IP指認我在某個時間點透過BT下載了電影,問我是否曾在XX論譠下載某部電影﹙這個論譠名稱我還真沒聽過,後來也回想不起來﹚。 我堅持自己沒有下載,或許是家裡的wifi 因為密碼設的太簡單被盜用了。如有需要願意接受電腦被檢查 3月的偵察庭比較出乎我意料,因為是第一次偵察庭,我並沒有準備答辯狀。 原告的代表有到場,而檢察官全程的提問都是針對原告代表,與他所代表的公司。我不能在這敘述太清楚,只能說聽得出來檢察官對該公司濫用司法資源很不滿。 而針對我的部份,過程中只簡單問了我兩個wifi分享器的問題。 4月我收到不起訴通知,整件事終於告於段落,不用再擔心這件事會影響到家人,也不用再煩惱哪天會有人突然說要來檢查我電腦了 以上經歷和大家分享,感謝版主,還有不願與訴訟蟑螂和解的網友們。
恭喜!很高興你堅持下來了,讓我們一起打退這些訴訟蟑螂 ^^
最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一看上面記載的告訴代理人, 果真就是今年初被檢察官起訴違反律師法的著作權包攬訴訟集團的一員, 真是現世報啊. 不過整個過程我有個好奇的地方, 被告大部分需要跑到告訴人報案的警局作筆錄, 例如被告住在台南, 可能要跑到台北警局作筆錄, 不過移送之後是送到被告戶籍的所在地管轄的地檢署. 那出庭時告訴代理人不就要全台灣到處跑 ? 還是這些著作權訴訟包攬集團的成員只會出現在大台北地區的地檢署, 遠一點的地方如果被告不願意和解, 就放給檢察官處理?
對那個提告代理人來說,那就是他的工作與薪水!所以只要能抓到一個願意和解的,他這些費用真的也沒甚麼,這就是他們的生存模式~ 所以如果大家都透過這樣的方式讓對方瞎忙,對方賺不到錢、拿不到和解金,那麼自然這樣的行為就會活不下去!只怕很多人只顧息事寧人,就姑息這訴訟蟑螂飯用司法資源,並且坑殺怕事的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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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抓了,台灣到底要不要修法!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608/EJSAU7UHFNHLZDOZY7BMYOAMFU/
其實只要是網路的問題,或者Ip問題我想以我知道的問題,是不可能會抓的到的,因為駭客4個國家也不一定抓的住駭客。這是事實。因為我遇過這樣的真實發生的事件。就算抓到也沒用,這也是事實。
就像文內說的,就是利用恐懼心理騙取和解金!
你分析的超讚的!很清楚,對3C科技的了解以及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了解很清楚!
司法蟑螂最近新聞很熱,看了您的文章,對於B T軟體以及法律及司法有更深的了解,感謝你爸所了解的分享出來
我遇到的是警察直接上門,說我申請的網路有違法下載上載,過來了解 問我是否能配合調查問一些問題,警方問我是否能看一下電腦 我當時有同意,應為我很久沒有下載過了,電腦上的下載軟體也解除安裝了 但是警方從電腦中查到我有安裝過續傳軟體(來的是電腦高手) 但沒有從電腦中找到任何相關的檔案或影片 我想請問的是,單單從IP跟有裝過續傳軟體,就能認定我下載過嗎? 檢察官那邊會不會一口咬定我就是有罪? 我不了解檢調的辦案過程,單從這兩樣事證是否等於就是你幹的 版主能說一下我接下來的應對嗎? 謝謝
光憑電腦上有安裝下載軟體,是無法定罪的!舉例來說,難道我家裡有菜刀,就證明我有殺過人???雖然我不是數學家,但是這聽起來不合理,對吧! 所以這個部分你不用太過於擔心,後續程序是一定要走的,但沒有在你的電腦中發現下載影片的具體事證 (尤其是電影公司檢舉的那部),是不用太過於擔心的!反倒是警察上門時,有出示法院開的搜索票嗎??如果直接上門就要進屋內查電腦,這樣的進屋查案程序是不合法的!
謝謝版大的回覆 是我願意讓它們看我的電腦,我也知道要搜索票才能看 因為我電腦中根本沒有任何的電影影片,mp3,或迷片 所以我不怕警方查電腦 版大請教一下 IP位置如同網上所說,家中WIFI被盜連,IPˋ被黑客盜用 或者是電信業者出錯,這是檢調要去查證還是說沒義務去查? 版大謝謝您回復
文章內有答辯書,你都可以參考!
前兩天剛收到不起訴書了,提告公司負責人是超馬選手(6月的新聞,被抓了) 我想或許正因為是這公司吧(彰郎),3月下旬去做筆錄,8月就直接收到不起訴書
恭喜恭喜!鬆一口氣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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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2023了,6月我也收到刑事通知單要去作筆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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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了 6月底 也要被約談 還好看了這篇文章 心裡有底了
上禮拜,收到通知書,下禮拜要去做筆錄了,最近常常去法扶,政府單位做了很多免費的法律諮詢,大部分的建議都是先不承認(即使你真的有下載),不知道現在提告人的證據是否比較先進或是完整?還是一樣用老舊的手法,抓到IP,就提告?
不用擔心!不會有完整的證據,這些就是要你心生畏懼自己承認,然後拿你五萬到十萬不等的賠償金.... 不用理會!沒有證據就是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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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旭您好,謝謝您無私提供詳細資訊。 這週剛收到通知書,下週要去刑警那做筆錄。 想請問您,我看了前述留言寫:答辯書不用在第一次開偵查庭之前送交地檢署收發處,那麼表示一定會有第二次偵查庭嗎?所以我是在第二次偵查庭之前送交地檢署嗎? 那第一次偵查庭完全不用準備什麼嗎? 麻煩您回覆,非常感謝您了!
因為警察局只會做一個基礎的告知與紀錄,例如跟你說因為你被列在檢舉這一票 IP 裡面,所以我們要請你做一個說明,有沒有在幾月幾日的時候下載_______影片,接著你就要進行回覆,看看有沒有這件事情!其他細節不方便在這麼公開的留言說明 ^^
壞年冬 搞肖狼
小弟在這感謝坂大 在拜讀版大的文章後 我才知道這種案件的來龍去脈 也知道該如何應對 我是把整篇文章都背下來包含新聞事件 所以我從做筆錄到偵查庭都還順利 整個案件經歷半年就收到不起訴書 如果有人有一樣的問題真的要好好的看板大的文章 所有你會被問到的問題都在裡面 ip地址是你的所以你有下載???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我只知道很多人都有開free wifi 沒經過主人的同意都是盜連 至於脽在盜連天知道 ip地址是可被盜用ˊ造假等等...........,這是警政署講的(2009.3/23自由時報) 所以請好好的背下版大的文章 做筆錄跟開偵查庭時態度一定要好 回答簡短有力跟說重點 在此謝謝版主
恭喜你離開了這些法律蟑螂的泥淖,也希望這些經驗對其他網友有幫助,別再被這些法律蟑螂勒索和解金了~~
小林旭 你好,我接受7月被偵訊,昨天也收到傳票通知單11/27要去開庭,不知道是否可以給我答辯書範本,非常謝謝,麻煩你了 phil71ian@yahoo .com.tw
其實,答辯書範本在文內就有連結可以下載! 第二,我是林小旭,不是小林旭!謝謝 ^^
小旭先生,感謝您,已經收到不起訴通知。真的很感謝。
恭喜恭喜!大家一起不要讓那些法律蟑螂得逞~~
小旭先生,感謝您,已經收到不起訴 感謝。
太棒了!又一個值得喝采,恭喜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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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行當「著作權蟑螂」抓盜版賺和解金!超馬好手林義傑遭判10月徒刑 https://reurl.cc/2jLgr4
感謝小旭先生~終於收到不起訴通知書 這裡提供一下我的經歷! 去年收到通知11月做筆錄時我提供大量資料給警察,包括網路上找到的各種相關判決書以及新聞頁面,也告知警察我有訂閱串流平台沒必要下載影片,並提供繳費收據等等~只要對判決有利的東西通通印出來當作補充資料請警察提交上去,最後結果是前幾天直接收到不起訴通知書~連偵查庭都沒開! 擔憂了快半年~終於可以放心了!
太棒了!擊掌~
你好,我目前就是收到警察通知,要去到案,感謝您的文章
不過如果電腦裏有BT也不代表有下吧
沒有標準答案!而且有些話不方便在網路公開講.....
小旭大大你好 我在三月收到警局通知單,第一次面對這事,上面的文章我已經看過一遍 冒昧請教大大,是否有一些應答的技巧,還能教導小弟,在筆錄做完,第二次去地檢署,是否要準備找資料,如何證明自己是清白的(是否小旭大大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還有想跟大大要答辯書 信:qury.com@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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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方只能透過IP指認對方在某個時間點透過BT下載了電影,對方應該不能監控別人電腦內全部的東西吧,謝謝
那不是監控別人的電腦,那是調用網路公司的 IP 紀錄!因為它只知道 IP 與時間,不會知道是誰,也不知道是哪一台電腦!因此不是監控,那是紀錄~
請問 小旭 對方只憑一張IP截圖就提告.還會被受理.真是奇怪 如何證明那張截圖所顯示的檔案名稱就是那部電影?
我那天做一個夢,夢裡依稀記得 BT 種子是這類訴訟蟑螂故意放出來讓網友下載,這樣它們就可以獲得下載 IP 名單,然後去提告!以上,純粹我夢到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請某些人不要對後入座~ #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沒有犯罪 #講出夢境只是個人陳述
我也收到傳票了!不過網路申請人是我媽媽,我跟警察說我媽媽不良於行叫警察直接送,也沒說哪部片,只好硬剛到底。不然也沒應付過我也不太會說話
感謝 小旭哥 今天收到 不起訴之處份 請問 告訴人 會再上訴嗎 ? 告訴人如果上訴 我多久會知道 ?
基本上,收到不起訴通知,就是偵結了!所以無須擔心~ 而這些告訴蟑螂基本上會繼續往其他人下手.....